外资企业减资程序


    外商 金 减资 程序 
    一、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能申请减资:  
        1、现行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有下限规定,其调整后的注册资本低于法定资金数额的;  
       2、企业有经济纠纷,且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  
       3、企业在合同或章程中对生产、经营规模有最低规模规定,其调整后的投资总额小于该最低规模的;  
        4、合同中规定外方可先行回收投资,且已回收完毕的。 
    二、申请材料: 
        1、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减资申请报告(详述要求减资的理由、减资的金额)。 
        2、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无经济纠纷,也未进入司法程序的承诺函 
        3、县(市)区外经贸局或主管部门的转报文 
        4、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一致通过的决议(正本) 
        5、合同、章程修正案 
        6、经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人名单 
        7、批准证书(原件)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 
        8、通知债权人证明 
        9、在省级以上报纸上登载公告的有关证明 
        10、公司就其有关处理情况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11、海关出具的因减资后原投资总额内进口的免税设备补税后的证明 
        12、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注:第8项及以后文件待第一次刊登公告之日起45天后办理正式减资审批手续时提供。 
    三、办理程序: 
        1、申请:到我局对外办事大厅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由投资服务窗口受理。 
       (1)申请事项清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在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出具《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出具《补正内容通知书》(情况较复杂的,在2天内出具《补正内容告知书》); 
       (4)申请事项依法不需申请行政许可的,或者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与决定:由投资服务处审查初步同意后,公司应在省级报纸上刊登减资公告三次;三个月后公司应将报纸公告及复印件交到窗口,由投资服务处审批决定。 
        4、领件:申请事项办结后到发件窗口领件。 
    四、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五、责任窗口:投资服务窗口. 
    六、审批收费:根据省物价委(1992)价费字401号文,批准证书收费10元。   
    七、审批依据:对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外经贸法发第366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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