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资产出资的验资问题


  实物资产出资的验资问题

  根据《实务公告》和《验资指南》的要求,对于投资者以实物资产作价投资的审验,主要确认出资者是否按规定将实物资产如期、足额投入被审验单位并办理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审验过程中,除必须实地观察、监盘外,还要审验购货发票等单证,对于委托验资时未能就投入的实物提供原始发票,部分注册会计师依照《验资指南》要求检查实物的购货发票等单证的规定,认为没有购货发票依据不充分,不能确认产权,风险较大,拒绝审验。本人认为检查发票的目的仅是为投资者投入实物资产的产权归属及实物资产的作价提供依据,不是验资的充分条件,因为在我国目前发票管理的现状下,不能仅凭发票证明其权属和作价,也不是验资的必要条件,因此并不是没有发票就不能证明其权属和作价,只要通过审验相关证据证明产权和价值依据,就可作出审验结论。

  在实际情况中,投资者不能就投入的实物资产提供发票的原因很多,包括因接受捐赠、投资者投入、抵债、自建、发票遗失等原因未取得发票。注册会计师审验时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验证用于出资的实物产权归属和作价,如对于捐赠、投入、抵债的,可审验相关的合同、协议、批准文件,以及是否已办理产权移交和过户手续等,外购、自建实物资产因种种原因不能提供发票的,可通过审核其预决算、购买申请、购货合同、保险单、提货单、发运凭证、验收单、付款结算凭证、工程记录等形成实物资产现状过程中的相关凭证及产权移交和过户手续,以证明其真实性。同时应审验投入实物资产的价值鉴定书或评估报告,确认投入资产的价值。这也可说是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核算原则在验资业务中的具体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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