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想改变出资方式有何限制


问:2008年3月我和李某、张某、周某合资成立了一个有限公司,100万,其中我以现金出资40万,李某以技术出资25万,张某以设备出资25万,周某也以现金出资10万。现公司成立快一年了,但我由于资金紧张还欠30万出资,请问我可否直接以我价值30万的出资? 答:你以房产直接代替现金作为出资,存在法律障碍。   根据的规定,有限责任应当载明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等,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不能按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因此你若单方面变更出资方式,除应当按照原来确定的出资方式履行出资义务之外,还可能要向其他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使其他股东都同意你用价值30万元的房产直接代替30万元的现金出资,同样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如果你的30万现金出资直接用房产代替,那么你们股东的所有现金出资只占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低于法定最低要求。故你以房产直接代替现金出资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建议你变产后按规定以变现房屋后的现金出资,或者以等方式筹集现金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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