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的百分之三十。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的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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