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限为:
(1)发生破产、解散、撤销等情形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在注销工商登记前注销税务登记;发生破产、解散、撤销等情形但不在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注册登记的,应在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告破产、解散、撤销之日起15日内。
(2)住所、经营地点变动需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在申请注销工商登记前或者住所、地点变动前。
(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在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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