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税务登记


    一、国、地税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受理纳税人注销登记申请,发放《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并告知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二、国、地税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按其分管范围分别审核纳税人提交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及有关资料,制作《文书领取通知书》交给纳税人,制作《税务文书传递单》,连同相关资料传递给税源管理科。
    三、税源管理科按规定指派专人(共管户与地税部门共同检查)对实行定期定额纳税方式的纳税人,当日审查签字,收缴证件、发票后转交办税服务厅;对定期定额以外的纳税人,3个工作日内按照日常检查程序进行检查,同时取消相关认定资格(一般纳税人在报税后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同时收回金税卡、税控IC卡,将收回金税卡、税控IC卡转交税政管理科),收缴相关证件、缴销发票,将检查结果和收缴的相关证件、《发票缴销登记表》转交给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
    四、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后,综合服务岗当日录入信息,经主管局长签批后,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按规定制作注销税务登记卷宗归档或将有关资料传递有关部门按规定制作注销税务登记卷宗归档。
    五、纳税人凭《文书领取通知书》领取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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