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
  2、办理单位: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3、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窗口
  4、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办结)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取注销登记费。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外资登记窗口领取《企业注销通知书》。
四、申请材料
  1、隶属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本表);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4、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5、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加盖隶属公司鲜盖,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五、备注
  1、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第2项适用于法律、法规规定注销时应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的公司。
  5、第3项指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并应注明注销原因。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6、本表仅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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