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变更登记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成都市邛崃工商局注册登记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即应受理并开具《受理通知书》。
2、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7个工作日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3、在承诺期限日,申请人可以凭《受理通知书》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三、申请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在工商窗口领取空表)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3、登记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事项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