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公司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4、公司《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依据人民法院的有关判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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