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立后存续公司办理变更登记
1、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分立各方签订的分立协议和公司股东会(或其所有者)同意分立的决议;
3、公司在报纸上发布三次分立公告的凭证;
4、公司作出的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公司新一届股东会决议;
6、章程修正案或新章程;
7、由新一届股东会全体股东出具的《确认书》;
8、《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自然人)》、《履历表》、《公司成员、经理、成员情况》;
9、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由工商局档案室提供加盖工商局档案专用章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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