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及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变更登记,缴纳变更登记费人民币100元。
(2)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公司合作开发、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及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含代表和雇员的变更),缴纳变更登记费人民币100元。
和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金(),增加的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增加的部分按1‰缴纳登记费;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其超过的部分按0.5‰缴纳登记费;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其超过部分不再缴纳登记费。收取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登记费后,不再缴纳变更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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