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代表人签署的《分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因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机关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6、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证复印件;借给(无偿提供)他人使用房屋为经营场所,提交产权方的证明及产权证复印件;租赁市场作为经营场所,提交及出租方的营业执照和市场登记证复印件;以租赁使用房屋为经营场所的,应当依照《市管理规定》提交经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登记备案的。
7、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公司出具的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负责人登记表》。
8、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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