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1、《》(主席令第7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
3、《》(国务院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
4、《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工商个字[2005]第26号)
5、《》(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3号)
6、《》(国家工商总局第38号令)
7、《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的通知》(工商个字[2004]第118号)
申请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3、变更经营范围的,其增加的经营范围在登记前须经其他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4、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5、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材料填报应使用钢笔、毛笔工整地书写。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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