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变更登记


(一)改变下列主要登记事项时, 应当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1.企业名称;
2.企业负责人或;
3.经营场所;
4.经营范围;
5.经营方式;
6.企业种类;
7.增加或减少合伙人。
8.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

(二)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减少20%时,应持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减少注册资金,登记主管机关应重新审核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三)私营企业迁移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之外,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原登记主管机关同意企业申请变更迁移,应收回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开出迁移证明,并将企业档案移交迁往所在地登记管理机关。企业凭迁移证明向新址所在地管理机关重新申请名称,领取营业执照。

(四)私营企业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变更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当地工商所签署的意见;
4.变更营业地点应提交新的营业场所证明、及房屋证复印件签证书及场地调查表;
5.变更营业范围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的行业许可证;
6.变更企业名称应提交新名称核准查询核准书及原名称印章。
7.变更负责人应提交:
①企业的书面"变更申请书";
②原负责人和变更后负责人之间所签的协议;
③资本转让证明;
④变更后负责人履历表及职业状况证明;
⑤增减应提交新的投资协议或资本转让协议。

(五)私营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在提交的文件、证件齐备后,工商行政管理局方可受理,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审核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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