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黑河等十二个边境城市执行

黑龙江、吉林、云南省、内蒙古、广西、新疆自治区税务局:

  为了扩大边境城市与毗邻国家的边境贸易和地区贸易,先后发布了国函〔1992〕21号《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黑河等四个边境城市的通知、国函〔1992〕61号《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问题的批复》和国函〔1992〕62号《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南宁、昆明市及凭祥等五个边境城镇的通知》。上述文件规定,在黑龙江省黑河市、绥芬河市、吉林省珲春市、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博乐市、塔城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东兴镇,云南省畹町市、瑞丽县、河口县等十二个边境城市(县、镇)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最近,一些地方税务局询问:在上述地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是否不再区分生产性和非生产性,都减按24%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经报请明确:在黑河等十二个边境城市(县、镇)准予减按24%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仅限于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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