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平朔涉外税务分局:

  现将国税发[1995]131号《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后进口环节多缴税款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符合文件第一条 所更三个条件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环节多缴税款,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于当年12月10日前由地市局上报省国税局,以便及时向、办理退税申请。

  本通知属机密文件,不得对外公布。

  附件: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后进口环节多缴税款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八月八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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