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税务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获利年度的确定和减免税期限计算问题的通知
(1995年7月17日 深地税发[1995]249号)

各分局:

  现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获利年度的确定和减免税期限计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2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我市已经统一内、外资企业优惠政策,对我市内、外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获利年度确定和计算减免税期限一律按国税发〔1995〕121号执行,过去执行中有与本文件规定不符的,应纠正过来。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获利年度的确定和减免税期限计算问题的通知(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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