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第七条的规定,国家设立中央和地方著作权行政机关。其中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因此,我国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要有国家局和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
国家版权局的著作权行政管理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贯彻实施律、法规,制定与著作权行政管理有关的办法;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指导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批准设立机构、涉外代理机构,并监督、指导其工作;管理国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使用;负责著作权涉外管理工作;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其他著作权管理工作。地方著作权行政机关的职能主要包括: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查处著作权违法行为;处理涉外著作权关系和著作权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有关工作;拟订地方性著作权法规、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等。
由于著作权对社会的特殊意义,国家对它的管理并非仅仅局限于著作权行政机关的活动范围。事实上,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甚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在其各自的职权范围内都有涉及对著作权业务的管理。另外,根据《海关保护条例》,海关对著作权行政保护也负有重要职责。当然,不同机关在执法领域、程序、处罚措施等方面可能略有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