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机构的职能

  第一条

  集体管理组织会员大会(以下简称会员大会)为的权力机构。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召集。理事会应当于会员大会召开60日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拟审议事项予以公告;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报名。报名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少于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理事会应当将会员大会报名情况予以公告,会员可以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补充报名,并由全部报名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举行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使用费收取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使用费转付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使用费转付方案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取管理费的比例;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经10%以上会员或者理事会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立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执行会员大会决定。理事会成员不得少于9人。

  理事会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换届,但是换届延期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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