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资产并购应报批哪些文件?


  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1)境内企业产权持有人或权力机构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

  (2)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3)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4)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或外国投资者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

  (5)被并购境内企业的章程、营业执照(副本);

  (6)被并购境内企业通知、公告债权人的证明以及债权人是否提出异议的说明;

  (7)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有关资信证明文件;

  (8)被并购境内企业职工安置计划;

  (9)按规定应该报送的其他文件。依照规定购买并运营境内企业的资产,涉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有关的许可文件应一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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