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对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国家规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比照生产性企业的所得税率,由开发区财政给予补贴,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批准,第一年由开发区财政给予全额补贴,第二年和第三年给予半额补贴。

  2、产品出口企业按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凡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延长3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从纳税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5年,其后减半征收3年。

  4、外商从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开发区的其它企业,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经批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再投资于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税款。

  5、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6、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开发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的条件优惠,或者转让先进技术的,经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

  7、外商从企业税后分得的利润汇出中国境外时,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8、外商投资企业使用中国境内半成品、料件到区内经实质性加工,并增值在20%以上出口的,可视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商品免征关税。

  9、1994年1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在计算增值销项税额时,税率为零。

  10、从事交通、能源、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批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给予比生产性企业更优惠的待遇。

  11、外商投资企业在开发区使用土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在3个月内一次缴清的给予适当减收的优惠待遇。

  12、对暂不具务在开发区生产经营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开发区注册和纳税,在区外生产经营,享受开发区的有关优惠待遇。

  投资者还可同时享受国家、辽宁省、沈阳市及开发区的各项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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