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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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建设项目,享受

  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允许外商在西部地区直辖市、省会和自治区首府城市(南宁市)投资举

  办外商投资银行、外商投资商业零售企业和外商投资外贸企业的试点。

  (三)允许外商在西部地区(广西)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电信、保险、旅游

  业,兴办中外合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工程设计公司、铁路和公路货运企

  业、市政公用企业和其他已承诺开放领域的企业。

  (四)外商投资企业到西部地区(广西)投资,其再投资项目外资比例超过2

  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五)外商在西部地区(广西)投资基础设施和优势产业项目,可以适当放宽

  外商投资的股比限制,适当放宽国内银行提供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贷款的比例。

  企业所得税

  (六)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

  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限制乙类和《中西部地区

  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

  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本项税收优惠期间,企业同时被确认

  为先进技术企业或产品出口企业且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可再减半

  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于10%。

  (八)国家鼓励类产业以外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1、在北海市、南宁市、防

  城港市港口区和防城区、梧州市、玉林市、钦州市、苍梧县、合浦县举办的生产性

  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在凭祥市、东兴市,北海国家

  旅游度假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在上述地区举

  办的能源、交通、港口、码头项目和技术、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外商投资额在3

  ,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经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九)在南宁、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举办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减

  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

  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申请批准, #p#副标题#e#

  从投产年度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在享受二年免三年减半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

  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

  得税。

  (十一)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

  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

  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二)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

  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

  得税。

  (十三)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

  所得税。上述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自治区税务机关批准,从开

  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

  得税。

  (十四)对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

  ,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额。

  (十五)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

  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年的

  ,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交的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

  。

  (十六)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投资举办、扩建产品

  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

  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地方所得税

  (十七)免征地方所得税的范围如下:1.产品出口型和先进技术型企业,或者

  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50%以上,经市、县税务部门核定的企业;2.开发

  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等基础设施的企业;3.在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

  边境开放市镇、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四十九个山区县举办的企业;4.兴办农、林、牧

  、渔的企业;5.企业转让科研成果所得的收入;6.总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当 #p#副标题#e#

  年利润不满100万元人民币,经市、县税务部门批准的企业。

  进出口环节税

  (十八)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

  的技术及数量合理的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九)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企

  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

  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利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

  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即不

  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

  技术、配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

  (二十)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外销产品所需进口的零部件、原材料等免征关税和

  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十一)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自产产品,除限制出口商品和国家另有规定外,

  免征出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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