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泗水县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我县投资兴业,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外来投资者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的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在地方缴纳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独立核算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地方基础设施、农业和社会事业等项目。

  第三条 财政持扶政策。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外来企业,自盈利之日起,前两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全额给予奖励,后3年按50%给予奖励。

  第四条 费用征收政策。外来企业新上项目在筹建过程中,县内自主掌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只收取工本费,中介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50%收取。免收用电、用水增容费和城市供排水管道开口费。

  第五条 土地优惠政策。外来企业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企业按出让方式购买土地的,由国土部门办理征地手续,县政府应收取的费用先征后返;也可采用租、买结合的办法;还可采用以土地入股联建的办法,合资合作。

  第六条 对重大项目或者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方法给予特殊优惠。

  第七条 外商新上项目,进入绿色通道,实行一站式服务,按外商要求时限办好各项审批手续。

  第八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政策由泗水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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