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村乡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副标题#e#

  为优化投资环境,加快我乡工业化进程,近年来,乡党委、乡政府根据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工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有力地推动了我乡工业的发展。现将有关优惠政策整合成4个部分15条,以方便大客商更好地了解、运用这些优惠政策,并促进各政策执行部门为客商提供更加快捷、优质服务。

  工业企业用地政策

  l、优先提供工业用地。为保证工业发展用地,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优先安排工业建设需要。可以采用租用等多种方便快捷的方式解决工业用地。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工业项目,企业用地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

  2、缓交土地费用。为降低业主创业初始的成本投入,新办工业企业或老企业扩大再生产新征用地时,资金有困难的,经批准,一次性缴交50年土地出让金可采取分期缴交。新征工业用地除应上交省上费用及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应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费用外,其余可以缓交或免交,并给予优先办证。

  3、扶持工业园区发展。只要是“没有环境污染、不是假冒伪劣、没有安全隐患”的企业都可进入工业园区。行政事业单位对园区实行“零收费”管理服务(除工本费外);有条件的园区内实行低地价甚至“零”地价,水、电、讯等基础设施及时并免费安装到园区总接口,以降低投资业主的创业成本。

  4、进一步发挥金融部门融资主渠道作用。由项目办牵头定期召开银企座谈会,制定并发布重点扶持的规模企业名录,指导各商业银行在贷款上实行重点倾斜。对金融机构支持工业企业的信贷实行考评奖励制度。

  5、加大政府扶持力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列为市重点跟踪服务企业:年纳税50万元以上;年纳税30万元以上,当年出口创汇30万美元以上;当年出口创汇50万美元以上;年纳税30万元以上,主导产品当年被确认为省著名商标;主导产品当年被确认为国家驰名商标。被市发展计划局、经贸局和统计局确定后的市重点骨干企业和列入重点跟踪服务企业,以及技改投入100万元以上,达到规模水准的工业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6、鼓励投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工业项目,办理规划、用地、环保、消防四项审批手续时,除国家和省上所得的收费项目外,凡涉及市本级收费项目予以全免。此外,项目自开工之日起两年内,其他有关部门一律只服务不收费。为了鼓励企业缩短建设工期尽快投产,新办工业企业在建设期内,提前投产期间所形成的企业所得税,经批准可缓交。禁止向工业企业收取“过头税”。 #p#副标题#e#

  7、深化企业改革。(1)工业企业股权转让股东变更后仍搞工业的,如要变更企业名称,其房产、土地使用权证应予以及时变更,并不缴营业税、契税等税金。 (2)国有中小企业产权转让可以按市场接受的价格公开拍卖。对需评估的,企业有权自主选择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资产(含房屋、土地和机器设备),任何部门不得要求重复评估,多头评估,评估的有效期一律两年有效(除自然灾害外);企业资产抵押贷款评估费用标准取其下限;企业验资、审计费用按现行最低标准减半收取。 (3)国有企业改革时,土地使用权和无形资产,可以用出租形式给予新企业使用,租用费可在新企业盈利前缓交。(4)根据省政府闽政[1998]14号、闽政[1999]15号文件精神,经市级经贸委证明确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或重组后的存续企业,聘用职工人数达原企业在岗职工人数40%以上的,经各级政府批准,不需预留退休、退养人员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8、奖励纳税大户。扣除消费税、特产税、出口退税和税务稽查税后(下同),年纳税额达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含100万元),按比上年增长额的3%奖励企业。新办企业当年资源进行深加工转化的企业,新办企业当年纳税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按实际纳税额的2%奖励企业。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按比上年增长额的6%奖励;新办企业按实际纳税额的3%奖励企业。企业产品当年荣获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分别奖励企业3万元、2万元。

  9、完善工业企业服务制度。 (1)工业园区管委会无偿为入园企业投资、建设提供全方位、一条龙服务。入园工业企业的办证、建设项目审批由园区管委会无偿代理。(2)园区外的市本级企业的基建项目审批、办证等手续,由乡项目办无偿办理。

  10、简化新办工业企业基建审批程序。 (1)在市级工业园区的企业实行“告知承诺”制度。取消以往的行政审批,由园区管委会牵头将有关部门的“告知承诺”内容书写清楚告知企业申请人,申请人只需签字盖章,“承诺”履行相关告知事项,就可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相应的许可证;企业如果没有切实履行“承诺书”中的内容,有关部门应督促业主限期整改,履行承诺。园区内项目的总评及单体设计在8日内完成,施工图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园区内的工程质量监督由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质监部门把关,并由园区管委会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 (2)园区外的企业采用集中会审、施工与办证同步进行的办法。由市经济(投资)服务中心牵头,计划、经贸、土地、规划、建设、质量监督、环保、人防、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对建设项目集中会审,会审由市发展计划局主持;上述有关部门必须参加会审,否则视为同意。会审原则通过后,业主即可开工,有关部门跟随办理有关批准证书。会审后的办证工作,有关部门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不得对会审后开工建设因办证迟缓而对业主实行处罚或拒绝办理。 (3)取消原审批需提供的金融或审计部门的资金保证函、资金审计证明、资金送审表。(4)民营、外商投资的工业项目其基建工程可自行决定招投标形式。 #p#副标题#e#

  11、提供方便、快捷的办证服务。本市辖区范围内的所有办证服务工作授权由市经济(投资)服务中心负责,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个窗口收费”的运作方式,原由各部门自行受理的审批办证业务,改由中心受理后转部门办理,费用在中心收费窗口缴纳,各部门不得擅自受理和收费。

  12、建立职能部门责任追究制。委托市经济(投资)服务中心,对各审批服务部门的办理情况实行跟踪监督,对违规办理或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由中心提交市效能办按有关规定酌情处理。对我市出台的扶持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阳奉阴违,企业一有投诉,经查属实,市效能办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诫勉教育、效能告诫处分,并可建议主管部门免去其行政职务,免职后一年内不得担任原职级职务。同时,对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实行负积分制。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工作人员被效能建设处分,一年内每出现一起扣2分,扣满10分的,主管部门的领导人要引咎辞职,或由市效能办提请市委、市政府研究,免去其行政职务。

  13、实行检查报批制度。工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对有关行政机关的各种检查进行协调和审批,有关行政机关应将检查计划按季度事先报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领导小组审查,认可后方可执行。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经济检查每年一般不得超过一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激励政策

  14、鼓励干部职工兴办、引办工业企业。鼓励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走出机关以留薪留职方式在本市承包、租赁、创办、领办工业企业或到重点企业任职三年内工资福利由原单位照发,财政不核减单位的预算包干经费;满三年或提前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原单位按原职级安排工作,对个别工作卓有成效的人员,给予提拔重用。机构改革时留薪留职人员与在岗人员同等对待。

  15、对招商引资新上项目实行奖励。引荐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到资奖励金按项目实际到资情况分级累加计奖,外商实际到资折人民币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按到资总额的0.2%奖励;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到位资金0.3%奖励。每新增一个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在达产后实现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规模工业企业,另对项目引进人予以奖励人民币2万元,其中市财政支付l万元,受益单位支付l万元。

联系人

姜涛律师

我们的团队

查看团队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