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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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外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银行借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2.云南省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有:公路、桥梁、航空、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磷、橡胶、钢铁和有色金属的深加工和高科技产业;农林牧业和水产养殖业,可减按15%征收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出口)货物的,免征进口环节、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或工缴费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投资类型

  1.生产性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税率是30%。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农、林、牧、水产养殖业项目,经批准,减按15%。

  3.能源、交通、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期10年以上,税率是15%。

  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磷、橡胶、钢铁和有色金属、林木、香料、皮革和水果的深加工。经批准减按15%税率。

  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高新技术产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经批准后减按15%征收所得税。

  6.由外商投资企业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税率是30%。

  7.由外商投资企业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税率是30%。

  8.投资者以其利润对该企业再投资以增加注册资金或者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5年以上。

  9.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

  1.生产性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税率是30%。

  企业所得税

  (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

  第3-5年:减半征收

  “免二减三”政策执行完毕:经批准可以后的10年内按应缴纳的税额减15%至30%。

  所得税免征

  城建税和教育附加免征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农、林、牧、水产养殖业项目,经批准,减按15%。

  企业所得税

  (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

  第3-5年: 1.减半征收; 2.缴纳入地方财政所得税全部返还。

  所得税免征

  土地使用费五年内免收土地出让金、租金。

  农业税及农业特产税第1-3年免征,第4-5年税务部门征收后,由同级财政返还。

  城建税和教育附加免征

  3.能源、交通、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期10年以上,税率是15%。

  企业所得税

  (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

  第3-5年:1.减半征收; 2.缴纳入地方财政所得税全部返还。 #p#副标题#e#

  所得税免征

  土地使用方式项目涉及土地按划拔方式借地。

  土地使用费用1.土地出让金、租金等有偿使用费,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分期缴纳。

  2.外商企业(合资、合作)凡以出让、租赁、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再另行缴纳土地使用费。

  城建税和教育附加免征

  其中:投资在一千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增值税 第1-3年,由同级财政返还地方所得部分25%。

  4.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磷、橡胶、钢铁和有色金属、林木、香料、皮革和水果的深加工。经批准减按15%税率。

  企业所得税

  (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

  第3-5年:减半征收

  所得税免征

  土地使用费1.土地出让金、租金等有偿使用费,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分期缴纳。

  2.外商企业(合资、合作)凡以出让、租赁、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再另行缴纳土地使用费。

  城建税和教育附加免征

  5.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高新技术产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经批准后减按15%征收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

  第3-5年:减半征收

  “免二减三”政策执行完毕:第3-7年缴入地方财政所得税,同级财政返还。

  所得税免征

  土地使用方式项目涉及土地按划拔方式借地。

  土地使用费1.土地出让金、租金等有偿使用费,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分期缴纳。

  2.外商企业(合资、合作)凡以出让、租赁、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再另行缴纳土地使用费。

  增值税第3-7年,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由同级财政返还。

  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税免征

  6.由外商投资企业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税率是30%。

  企业所得税

  (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

  第3-5年:减半征收

  “免二减三”政策执行完毕:“免二减三”政策执行完毕仍是先进企业的,延长三年减半征收。

  所得税免征

  土地使用方式1.外商企业收购我市国有、集体企业的,但确需暂缓有偿服务的,经县区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可在5年内维持划拔使用土地。

  2.外商可以选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用地方式。

  土地使用费1.土地出让金、租金等有偿使用费,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分期缴纳。 #p#副标题#e#

  2.外商企业(合资、合作)凡以出让、租赁、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再另行缴纳土地使用费。

  城建税和教育附加免征

  7.由外商投资企业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税率是30%。

  企业所得税

  (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

  第3-5年:减半征收

  “免二减三”政策执行完毕:再给予三年的减按15%的优惠,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值的70%以上,减半征收,但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于10%。

  所得税免征

  土地使用方式1.外商企业收购我市国有、集体企业的,但确需暂缓有偿服务的,经县区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可在5年内维持划拔使用土地。

  2.外商可以选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用地方式。

  土地使用费1.土地出让金、租金等有偿使用费,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分期缴纳。

  2.外商企业(合资、合作)凡以出让、租赁、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再另行缴纳土地使用费。

  城建税和教育附加免征

  8. 投资者以其利润对该企业再投资以增加注册资金或者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5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

  (从获利年度起)经税务机关批准,返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所得税免征

  土地使用方式1.外商企业收购我市国有、集体企业的,但确需暂缓有偿服务的,经县区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可在5年内维持划拔使用土地。

  2.外商可以选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用地方式。

  土地使用费1.土地出让金、租金等有偿使用费,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分期缴纳。

  2.外商企业(合资、合作)凡以出让、租赁、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再另行缴纳土地使用费。

  城建税和教育附加免征

  9.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

  企业所得税

  (从获利年度起)全额返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

  所得税免征

  土地使用方式1.外商企业收购我市国有、集体企业的,但确需暂缓有偿服务的,经县区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可在5年内维持划拔使用土地。

  2.外商可以选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用地方式。

  土地使用费1.土地出让金、租金等有偿使用费,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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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外商企业(合资、合作)凡以出让、租赁、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再另行缴纳土地使用费。

  城建税和教育附加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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