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进口免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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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项目统一编号

  按照国务院文件要求,海关需对准予免税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统一编号,建立数据库。为此,根据H883报关自动化系统的现有条件,决定对项目采用以下统一编号方式:

  (一)项目统一编号长度为9位编码,标识方式及定义如下:

  英文字母 阿拉伯数字 阿拉伯数字 英文字母 阿拉伯数字

  × × ×× × ××××

  审批部门识别标码(基建或技改项目) 项目审批年份 项目主管(直属)海关关别码v 项目性质分类代码 对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省级政府、计划单列市政府审批项目此四位数全用于表示 项 目顺序号。对国务院有关部 门 审批项目,前两位表示审批部门统一代码;后两位表示项目顺序号。对企业集 团 审批项目,前两位表示由项目主管海关确认的集团代码。后两位表示项目顺序号。

  (二)上述项目统一编号由项目审批部门按规定在“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相应栏目内填具。但对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审批的项目,编号的第6、7两位(企业集团代码)应由项目主管(直属海关)在办理项目备案手续时给定。

  二、关于项目分类

  (一)基建项目审批部门

  1.国家计委(限上项目)

  2.省级人民政府、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限下地方项目)

  3.国务院有关部门(部门直属限下项目)

  4.国家试点企业集团(集团所属限下项目)

  (二)技改项目审批部门

  1.国家经贸委(限上项目)

  2.省级人民政府、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限下地方项目)

  3.国务院有关部门(部门直属限下项目)

  4.国家试点企业集团(集团所属限下项目)

  (三)审批部门识别标码

  国家计委——P

  国家经贸委——Q

  省级人民政府——R(基建项目)

  ——S(技改项目)

  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T(基建项目)

  ——U(技改项目)

  国务院有关部门——V(基建项目)

  ——W(技改项目)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X(基建项目)

  ——Y(技改项目)

  (四)项目性质分类:

  1.名称:外资鼓励类项目

  项目定义:按规定审批程序批准立项,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基建或技改项目。 #p#副标题#e#

  免税范围:项目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但《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除外。

  分类代码:A

  2.名称:外资限制乙类项目

  项目定义:按规定审批程序批准立项,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基建或技改项目。

  免税范围:同上

  分类代码:B

  3.名称: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项目定义:按规定审批程序批准立项的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基建或技改项目。

  免税范围:项目进口自用设备,但《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除外。

  项目性质分类代码:C

  4.名称: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

  项目定义:按规定审批程序批准立项的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基建或技改项目。

  免税范围:同上

  分类代码:D

  5.名称:国内投资农、林、水利项目

  项目定义:按规定程序审批立项,属于(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第一、二,三类(农业、林业、水利)的国内投资项目。

  免税范围:项目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但《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列名商品除外。

  分类代码:E

  6.名称:国内投资能源、运输、城建项目

  项目定义:按规定程序审批立项,属于《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第四、五、六、七、八、九、十、二十三、二十四类(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铁路、公路、水运、航空、建筑业、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的国内投资项目。

  免税范围:同上

  分类代码:F

  7.名称:国内投资通信,冶金、机械、电子项目。

  项目定义:按规定审批程序批准立项,属于《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产业导向目录)第十一、十三、十八、十九类(通信、冶金、机械、电子)的国内投资项目。

  免税范围:同上

  分类代码:G

  8.名称:国内投资商业及服务业项目

  项目定义:按规定审批程序批准立项,属于《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产品和技术导向目录》第二十六类(商业及服务业)的国内投资项目。

  免税范围:同上。

  分类代码:H

  9.名称:国内投资其他项目

  项目定义:按规定审批程序批准立项,《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列明其他国内投资项目(上述1一8所列项目除外)。 #p#副标题#e#

  免税范围:同上

  分类代码:I

  三、关于具体操作要求

  为了保证正确统计按新调整的进口设备税收政策审批进口的设备有关数据,除规定了项目统一编号外,还专门在H883报关自动化系统中增加了1个新的征免性质: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简称:鼓励项目,代码789。自1998年1月1日开始,凡按照国发37号文规定审批进口的设备及相关物品,不论免税还是征税,其征免性质均为“鼓励项目”。具体操作要求如下:

  (一)项目主管(直属)海关在审批项目进口设备征免税,出具“征免税证明”时,应在“项目统一编号”后面再增加3位海关审批编号(编号规则由各直属海关自行确定)。组成共计12位的“征免税证明编号”,并在“征免性质/代码”栏目内填写“鼓励项目/789”。

  (二)进口单位在向海关申报进口时,应将“征免税证明编号”和“征免性质/代码”分别填写在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备案号”和“征免性质”栏目内。

  (三)对于企业集团审批的项目,其项目统一编号中的企业集团编号(第6,7位),应按照项目统一编号的规范要求,由项目主管(直属)海关给予确定,并保证在同一直属海关辖区内,该企业集团的编号是唯一的。

  (四)对于国发37号文规定的结转项目,无需重新确定项目统一编号,其征免税证明编号亦不采用新的编号方式;征免性质仍按原规定填写,但对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征免性质应填写重新恢复使用的“贷款”(代码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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