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则

   涉外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涉外行政案件的基本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原则:
  1.同等原则。又称“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我国进行行政诉讼,享有与我国公民同等的诉讼权利和负有同等的诉讼义务。这是国家平等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体现。
  2.对等原则。又称“相互原则”,是指国家之间在对待对方公民、组织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时相互对等。“相互对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积极方面的对等。即外国公民、组织同本国公民、组织享有同等诉讼权利,承担同等诉讼义务,不加歧视和限制。(2)消极方面的对等。即外国法院如果对本国公民、组织的诉权加以限制,本国法院也采取相应措施对外国公民、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实行对等原则是国家主权平等与维护国家主权尊严的必然要求,有利于促进各国在司法活动中真正实现平等互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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