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收养登记(涉外收养登

  审批项目名称: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收养登记(涉外收养登记)

  审批项目编号:BJXSBMZ002-1-2002(行审B类民政002号-1子项-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8]第10号)

  2.民政部《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第15号令)

  3.民政部《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1999]第14号令)

  审批收费依据: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523号),收费标准为250元。

  审批总时限: 5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1.收养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依据《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民政部15号令)第十条)

  (2)收养协议(依据同上)

  (3)中国收养组织发出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依据同上)

  (4)收养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依据同上)

  2.送养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依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民政部14号令)第六条)

  (2)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依据同上)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依据同上)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定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以及死亡的或者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意见(依据同上)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被遗弃和发现的情况证明以及查找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况证明;被收养人是孤儿的,应当提交孤儿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依据《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民政部15号令)第五条)

  3.被收养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被收养人的户籍证明及照片(依据《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民政部15号令)第五条、第十条)

  (2)身体健康检查证明;被收养人为残疾儿童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依据《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民政部15号令)第六条、第五条)

  标准:

  收养关系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时限: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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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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