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国内起诉成功叛离案

新加坡登记结婚在国内起诉离婚案成功叛离案

 

 

一、基本案情

200583,中国籍女方张某与新加坡国籍男方王某某在新加坡登记结婚。后双方于200818在新加坡生育了儿子。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文化背景和生活环境的差异,导致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双方均同意离婚,但由于两国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条件不同,双方为了尽快解除婚姻关系,故双方欲在中国法院起诉离婚。

 

二、承办过程

国内女方委托本律师代理该涉外离婚案件。起初,本律师以国内女方张某作为原告,国外男方王某某作为被告向天津某法院起诉离婚,该法院以相关法律没有对此种情形进行明确规定为由,不予立案。后本律师在查找了国内其它法院的类似判例及相关法律规定并提交该法院后,该法院仍不予立案,且不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后本律师建议国内女方张某向最高人民法院写信反映该案是否属于该法院管辖的问题。后最高人民法院电话指示天津该法院可以立案,但可以国外男方王某某作为原告,国内女方作为被告。后本律师成功代理了该起涉外离婚诉讼。

 

三、承办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由于国内女方张某及新加坡国籍男方王某某均同意离婚,且国外男方同意儿子由国内女方抚养,法院最终判决双方离婚。

 

四、案件启示

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中,没有对涉外婚姻等人身关系的诉讼管辖进行明确规定。而根据《民事诉讼法》总则中关于管辖的规定,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进行管辖。因此,在本案例中,一方为国内女方,一方为国外男方,双方在国外登记结婚,如果双方欲通过在国内起诉离婚,可以由国外方当事人作为原告,国内方当事人作为被告提起离婚诉讼。这样审理,可以节省时间,免去了涉外送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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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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