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财产分割

案情介绍

李女士是天津一家美资企业的工作人员,2007年,美国人约翰受总部派遣来到中国分公司工作,2008年约翰与相识半年的李女士在天津登记结婚。但是因为工作原因双方没有举行婚礼,二人也并未共同生活。2010年,约翰向李女士提出解除婚姻关系。在两人争吵之后,李女士表示同意离婚,但是她认为既然双方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那么这两年来双方的收入所得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割。而约翰则不同意王女士的看法,他认为,双方并未举行结婚仪式,也并未共同生活,因此认为这两年的所得以及期间购买的房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由于协商未果,李女士打算起诉约翰,希望能够分得夫妻共同财产,以弥补自己的损失。

2010年李女士联系到了日昇律师团队,并讲述了其婚姻的经过。于是,日昇团队对于整个案件进行了详细的梳理。通过相关的证据的收集,结合起诉时间的合理把握,找到了适用中国准据法的依据。律师在天津某法院起诉,法院最终支持了李女士的请求,使得李女士的利益得以维护。

 

【律师点评】

 

对于本案而言,关键点在于管辖权的问题。因为,根据律师的分析,由于双方都有诉讼的意向。因此,本案在中国或者美国都有可能成诉。而从李女士的角度来讲,在中国提起诉讼,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此案将适用中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即二人为合法夫妻,离婚后可以分割婚后共同财产。这样对李女士更为有利。而如果在美国诉讼,根据国际私法冲突规范指引,将直接适用美国相关法律规定,二人既没有结婚仪式,又没有共同生活,其婚姻关系不成立。因此,律师根据其案件的特殊性,及时、合理的出具了专业的律师意见和诉讼方案,帮助李女士争取时间,抢先在中国天津市某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了李女士的诉讼权利,并为案件获得胜诉做了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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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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