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成功阻止特大涉外合同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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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没有经侦大队的介入,这次我可真的亏大了!”11月2日,在义乌市国际商贸城的摊位里,经营户刘先生提起不久前的被骗经历就后怕不已。

  原来,近日,义乌市公安局成功阻止了一起由境外人员参与的特大合同诈骗案,有效防止了2000余万元货物被骗,避免了市场经营户的经济损失。刘先生就是众多受骗经营户之一。

  义乌成功阻止2000万元货物被骗始末

  9月27日,义乌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得到线索,开办在义乌市永胜小区78幢的境外某贸易公司有合同诈骗嫌疑。经过初步调查,警方发现该公司于2007年7月在上海注册,公司名称为某境外(上海)贸易公司,公司地址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085号7楼,注册资本14万美元,在实际到位2.8万元美元资金的8天后全部抽逃。其中义乌为该公司的联络处,公司由3名境外人员负责,法人代表于某,另两名负责人分别为王某、吴某。该公司6月份租用义乌市永胜小区开设联络处,到9月初,采购了两个集装箱货物,均运往菲律宾马尼拉。但是从9月中旬开始,该公司突然大量订货,先后赊账订购了大约20个集装箱左右的货物,并且还继续赊账订货,准备10月16日开始收货,约定付款日期为收货后的45天。

  义乌市公安局经过对于某等3人的出入境记录查询,发现于某、王某在今年5月3日在上海浦东机场入境。而且,于某等3人同该局掌握的某境外诈骗团伙有关联,且该境外(上海)贸易公司的运作模式与发生过的景笙公司、腾耀公司诈骗案如出一辙,具有与2005年1月19日景笙公司合同诈骗案(被骗价值760万元的货物)、2007年2月8日腾耀公司合同诈骗案(被骗价值1800余万元的货物)串并的条件。义乌警方认为,该境外(上海)贸易公司有重大合同诈骗嫌疑。

  根据初步掌握情况,义乌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一方面及时向义乌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汇报。当地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高度关注。省公安厅经侦总队专门向全省经侦部门发出预警信息,要求掌握情况及时报告。另一方面,义乌经侦大队组织专门力量,开展必要的案前调查,并物色专门人员对该境外(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活动进行监控,向义乌有关商会通报情况,请求协助,掌握工作主动。同时又联系当地媒体通过经营户口述的方式,在媒体上进行风险防范宣传。一部分经营户在得到信息后,纷纷来电咨询,进行退单,但仍有大量经营户继续签约。

  10月16日,该境外(上海)贸易公司同时在义乌、宁波、上海3地开始收货,宁波收了3个货柜货物,上海收了6个货柜货物,义乌收货点位于义乌国际物流中心5幢库房。义乌警方组织人员在收货现场进行必要的赊账经营风险提示,使大部分经营户在送货后作退回处理,但仍有4个以上货柜货物滞留仓库。10月17日、18日,开始陆续有经营户从仓库退货。至10月20日,全部货柜货物由经营户退回。

  同时,义乌警方通过向该境外(上海)贸易公司的货代公司了解得知:王×向该公司定了30个货柜的货运业务,其中义乌18个货柜、上海6个货柜、宁波3个货柜、天津2个货柜、青岛1个货柜,要求在10月21日、24日、28日分三个航次运往菲律宾马尼拉。其中宁波已装货柜1个,上海装柜4个。10月17日,因前一天无法联系到该境外(上海)贸易公司老板,其货代公司已取消未装柜的定单,上海的货柜已进港。义乌经侦大队多次与货代公司协商沟通,10月21日,大部分进港出港货物由货代公司操作退还货主。

  10月18日上午,有经营户反映,该境外(上海)贸易公司义乌办事处已人去楼空。经调查发现,该公司义乌联络处内只剩一名业务员,其余业务员未到公司上班,有的已去上海总公司,经向上海总公司联络,被告知在上海总公司的“林老板”(自称是境外人士)也已去向不明。经进一步调查,证实于某等3人已于10月18日上午从深圳离境。

  值得特别提出的是,在该案中,有少数经营户明明见到风险,仍抱着“拼一拼”的心态继续送货,有的还对警方的行动不理解,有些部门在配合上也比较欠缺。这给公安机关在有效防范中增加了一定难度。这也显示出共同构建防范外贸诈骗平台的重要性。

  义乌近年来的6起涉外合同诈骗典型案例

  随着义乌市场外向度的不断增强,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境外驻义机构及境外人员越来越多,在给义乌市场经济注入生机活力的同时,多发的涉外合同诈骗案件,也给义乌市场的经营秩序带来了一定冲击。近几年,义乌市主要发生了以下几起涉外合同诈骗案件。

  (一)韩国头道贸易公司合同诈骗案

  2001年8月,韩国商人梁东城、延善敬在义乌稠城镇城店路175号设立“韩国头道贸易公司”,以外贸名义大量采购货物,约定30日至45日内付款,骗取义乌市场内104家经营户价值1300万元货物,于同年11月21日逃离出境。犯罪嫌疑人梁东城、延善敬已被浙江省公安厅批准刑事拘留,现在逃。

  (二)台湾尚豪公司合同诈骗案

  2004年6月,台湾省籍商人潘君松等人使用化名在义乌设立“台湾尚豪公司”、“义乌尚豪公司”,以赊账形式在义乌市场骗取价值300余万元货物逃匿。2005年1月5日,潘君松在广西东兴口岸入境时被抓获,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

  (三)倪继光、虞阿东合同诈骗案

  2004年9~12月,犯罪嫌疑人倪继光采用履行小额合同骗取信任形式,在义乌30余家服装厂骗取价值1200余万元童装运往阿联酋,由其胞弟虞阿东在境外抛售。2006年3月,倪继光、虞阿东被抓获。倪继光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四)李叔利合同诈骗团伙案

  2004年3月~2005年9月,以我省台州籍人员李叔利为首的犯罪团伙利用义乌市场赊账经营的便利,在义乌江南三区等地,先后设立“俄罗斯英士特国际贸易公司”、“乌克兰凯迪国际贸易公司”等6家虚假的外贸公司,骗取价值1000余万元的货物,与境外犯罪分子勾结,运往哈萨克斯坦等国销赃,警方经过缜密侦查,先后抓获李叔利、潘功兰等11名犯罪嫌疑人。

  (五)“3·25”义乌时代贸易公司合同诈骗案

  2005年9月~2006年3月,香港籍犯罪嫌疑人吴某伙同境内犯罪嫌疑人莫荣勇,在义乌市北苑路67号虚设“义乌市时代贸易公司”,假借外贸生意的名义,骗取141家经营户价值2700万元的货物,运往南美市场销赃。警方闻警而动,在很短的时间内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莫荣勇,并在上级公安机关的大力支持下,克服重重困难,成功从境外追回价值2200余万元的被骗货物以及折合人民币578万元的赃款,犯罪嫌疑人莫荣勇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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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香港腾耀公司合同诈骗案

  2006年11月至2007年1月,台湾省籍犯罪嫌疑人谢英耀在义乌江东南路207号设立香港腾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义乌代表处,向200余位义乌国际商贸城经营户采购了价值1802万元的货物,运往菲律宾马尼拉销赃。谢英耀于2007年2月7日从上海离境。涉外合同诈骗的六个特点

  义乌警方认为,结合近几年办案经验,涉外合同诈骗有以下六个特点:

  (一)案件中被害人众多,损失巨大。2005年以来,该局受理的涉外经济案件涉案金额高达5565万元。如2005年的潘君松合同诈骗案,被骗市场经营户161位,货物价值241万元;2006年的“3·25”特大合同诈骗案的涉案金额高达2700万元,涉及被骗市场经营户141家;腾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同诈骗案,被骗市场经营户297位,涉案价值1802万元。

  (二)虚设外贸公司,在约定付款日期前逃匿。该局受理的涉外合同诈骗中,大部分都是外国人以虚设“外贸公司”骗取市场经营户大量货物后于约定付款日期前逃匿。如腾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同诈骗案,于2006年11月开始向市场经营户进货,约定付款时间在2007年2月13日,但市场经营户在2月8日就发现已人去楼空。

  (三)外国人与中国人互相勾结或外国人在境外通过中国雇员实施犯罪。外国人或境外人员雇佣他人在中国设立公司,利用义乌市外贸交易中赊账经营存在的漏洞,以收取货物后一定期限付款为幌子,等货物运离国境后迅速离境。或在国外遥控指挥,等货物出境后切断联系,从而骗得大量货物。如2005年8月,一自称蔡俊男的男子在义乌赵宅新村设立阿尔艾思外贸有限公司,支付少量定金后,骗取林清海等经营户价值60余万元的饰品,通过航空外运至西班牙某外商处,由该外商低价收购。

  (四)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公安部规定公安机关不得插手经济纠纷,县级公安机关因权限问题,在未立案前解决事件的措施方法不多,而涉外经济案件涉及人多面广,容易引发集体上访、围攻外商或外贸公司的业务员等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五)易造成不良的国际影响。外贸公司老板逃离后,经营户常采用贴身跟随、多人围困等不合法方式,向外商或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索讨债务,这种做法不仅收不回货款,而且往往引起有关外交机构出面干预。如玛纳国际贸易公司合同诈骗案发生后,经营户围困公司雇用的外籍员工,造成巴勒斯坦国驻华使馆发来照会,认为中国商人非法软禁该国客商。

  (六)因涉及境外取证、追赃、追捕,工作难点多。经营户如何防范涉外合同诈骗

  经济犯罪的一个特点是滞后性,特别是合同诈骗,一般都是在损失发生以后才发现受骗上当的。那么,广大经营户如何才能在第一时间发现问题,从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呢?义乌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教导员王军生通过对近年来义乌市发生的涉外合同诈骗典型案例的综合分析,向市场经营户提出了关于如何防范涉外合同诈骗的9点提醒。

  (一)有了信誉方赊账。义乌市场赊账经营的模式为不法分子实施诈骗提供了便利条件,在赊账无法短时间内杜绝的情况下,告诫经营户不能盲目赊账,赊账要建立在了解信任对方的基础上。

  (二)真实身份要核查。身份包括公司及参与经营人员的身份。为了逃避打击,犯罪分子往往采用虚假身份实施诈骗,一旦其真实身份暴露,犯罪分子就会有所顾虑,或逃之夭夭,或悬崖勒马。如果对方拒绝提供身份,你怎么可以跟一个连自己是谁都不愿意说的人做生意呢。特别提醒要看外商的护照,要记录外商的姓名、出生年月、国籍、护照号。

  (三)有效签名找老板。在订立合同、货物验收等环节,要求公司盖章及老板签名,是顺理成章的事。如果仅有业务员的签名,日后发生纠纷就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四)订立合同要规范。合同中有规定权利、义务的条款要看清楚,特别是有关货物验收、付款期限、合同纠纷诉讼途径等重要款项。义乌市工商局、商城集团等部门都已印制了规范的合同文本,经营户可参照。

  (五)货物交易人跟货。如果是约定交货付款的合同,在交货后又以各种理由不付货款的情形,要特别引起关注,做到不拿到货款,人不离开货物,或者委托仓管人员、房东照看货物。避免货物被转移后的被动局面。

  (六)银行汇票要验票。如果是通过银行汇款方式支付货款的,一定要通过各种途径查询证实货款已到账,方可交付货物。切莫听信骗子汇款在途中的谎言。

  (七)初次交易要谨慎。初次交易时到对方公司了解情况很有必要,可以通过房东了解租房的租期、租金交付情况,如有租期短、租金只交定金或分期付款等情况,都应引起警惕,可以向业务员了解情况。如发现“老板”行踪不定等可疑情况,同样要引起警惕。

  (八)大量进货要三思。先有小额交易后下大额订单,在较短时间采购十多个甚至几十个货柜的货物,都属异常情况。小商品不是紧俏稀缺产品,考虑到境外销售周期、仓储费用,大量囤积商品实属不必。

  (九)及时起诉保权益。在发生拖欠货款的情况下,要及时通过法院诉讼等合法途径追偿货款,而不能采取扣留人员等不法行为。义乌市已争取到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已为广大权益人带来诉讼的便利,而且法院可以以有未了的民商事案件为由,限制外商当事人离境。如果外商离境,则权益保护就会困难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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