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保险合同


    具有某种涉外因素的保险关系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一种明确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涉外经济合同的一种主要类型。依协议一方向对方支付保险费,对方在保险标的遭受约定风险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或于约定事件出现时,履行给付义务。它有下列特征:
  1.是一种射幸合同,即保险事故的发生对合同是偶然,不确定的;
  2.是一种补偿性合同,即保险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义务仅限于保险事故发生时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
  3.是最大诚信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要主动提供保险标的的危险情况或须说明事实;
  4.是附条件的双务合同,如条件不具备则为单务合同;
  5.是要式合同,即必须履行一定形式合同才能成立和生效。涉外保险合同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和法人。

  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
  1.涉外保险合同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前者又称承保人或保险方,一般是法人(英国例外)。它享有保险费请求权,同时有承担给付保险金或赔偿的义务。后者又称要保人、投保人、保险单持有人,是保险合同中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人。
  2.涉外保险合同关系人包括被保险和受益人,它们对保险利益具独立请求权。
  3.涉外保险合同的有关方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证人。保险代理人又称保险代理商,代理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保险纪经人又称保险掮客,指为保险人利益,代其接洽保险事宜的人;保险公证人是为保险事务给予证明的人。

  涉外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与财产有关的利益和责任;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既是享有保险保障权利的人,又是保险标的。在人身保险中,保险标的也可以具体化为人的生命、身体健康或与被保险人人身有关利益。

  保险标的的范围十分广泛,几乎无所不包,但下列情形例外:
  1.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
  2.不存在危险的;
  3.危险发生时间与空间是固定的;
  4.违反公共良俗的,如盗窃的财物,被保险人承担的行政或刑事责任等。

  涉外保险合同的内容可依其性质划分为基本条款、特约条款、法定条款和选择条款四大类。其条款是对双方权利义务的一般性规定,如遇特殊情况,就需对保险条款作进一步解释;被保险人的声明作有利于他的广义解释。其条款包括:
  1.当事人姓名和住所,包括要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受益人等;
  2.保险标的;
  3.承保危险,约定保险人的责任范围;
  4.保险责任起讫;
  5.保险金额,一方面作为计算保险费依据,另一方面作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6.保险费,是投保人取得补偿的代价;
  7.订立合同的日期,是为了确定合同生效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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