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行的境外投资鼓励政策及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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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现行财政鼓励政策?

  对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财政鼓励政策包括:?

  第一,为鼓励扩大生产规模,允许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将获利后5年内所获利润充实资本金。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在境外带料加工装配所得利润自获利年度起5年内,免予上交。国内投资单位应在境外企业注册登记后及时向主管财政机关办理境外企业财政登记和产权登记。“自获利5年内”是指依据经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财务报告确认的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的5年。?

  第二,对企业作为实物性投资的出境设备、器材、原材料及散件,海关凭外经贸部批准证书和合同副本验放,实行全国统一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其中二手设备按其提取折旧后的余额计算应退税款;对新设备和原材料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税额计算应退税款。?

  2.简要评价?

  第一,总体支持力度较小。财政政策是发展中国家鼓励境外投资的重要手段,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现行的境外投资的财政鼓励政策力度较小,很多国家使用的税收优惠、亏损提留等措施,我国均未实行。第二,对于设备投资实行全国统一的出口退税政策,但全国的退税由于按计划而非按出口实绩下拨退税款,因此,经常出现退税额不足、退税时间长等问题,占压企业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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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政府间合作

  1.现状

  第一,中国已经与101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但是,这些协定大多数是中国以投资东道国的身份签署,而非以投资输出国身份签署,因此,对我国在海外投资的保护作用不可高估。?

  第二,中国已是wto成员,中国企业在其他wto成员投资,将可以按照trims和gats协定享受相应的保护。?

  2.简要评价?

  第一,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谈判工作亟待加强。据统计,1979~2001年底,我国经外经贸部批准或备案的境外协议投资金额为83.6亿美元,在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近6610家企业。而我国只与101个国家与地区签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远远落后于我国境外投资的发展。而且,在已签署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偏重于对外国来华投资的保护,对于保护我国在海外的投资关注不够。?

  第二,中国尚未成为任何自由贸易区成员,因此,没有参加任何区域层次的投资保护协定,使得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更为重要。?

  第三,中国刚刚加入wto,如何充分利用wto有关协定提供的投资保护,对于我国政府与企业,都存在一个经验不足的问题,需要加强学习,借鉴国外经验,同时要注意引进人才。? #p#副标题#e#

  (五)其他政策支持

  1.现行的其他鼓励政策:?

  第一,对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的国内生产企业优先赋予自营出口权。

  第二,境外加工贸易项下出口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如涉及出口许可证或配额,给予优先安排。?

  第三,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免交汇回利润保证金。通常保证金相当于汇出外汇额的5%。

  第四,适当延长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的出口收汇核销期。

  第五,简化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外派手续。

  2.简要评价?

  上述其他投资鼓励措施,从本质上看,只是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对境外投资的限制,并不是真正的鼓励措施。?

  (六)对我国现行鼓励政策的总体评价

  第一,鼓励政策覆盖范围狭窄。据外经贸部有关业务统计,截止1999年底,我国境外企业近6000家(不含金融机构),中方协议投资额69.5亿美元,各行业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总计为151个,投资金额为3.3亿美元,境外加工贸易项目不到境外投资总额的5%。如果考虑未经政府批准的境外投资,据估计金额可能高达400亿美元,则境外加工贸易项目所占比重就更低。现行“走出去”鼓励政策只针对境外加工贸易项目,那些对我国未来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资源型投资、技术寻求型投资、市场开拓型投资和跨国公司型投资,均不能享受现行的境外投资鼓励政策。鼓励政策实行以来,境外加工贸易项目金额的比重有明显提高,例如,截止2001年我国批准的境外投资项目中,生产性投资(其中主要是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占23.2%,比1999年底累计投资中的比重提高了11.7个百分点,这也说明,放松限制与鼓励政策的效果是明显的。另外,国家还颁布了鼓励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的产品目录,规定只有机械类、电子类、轻工类、纺织类和烟草类5类项目可以享受鼓励政策,进一步缩小了鼓励政策的覆盖面。而且,这些生产型企业长期被传统的外贸与投资体制隔离在国际市场之外,对国际市场很不了解,特别是缺乏国际投资的经验,而以往我国有一定经验的外经贸企业却又没有资格享受鼓励政策,它们所具有的人才优势、信息优势和海外经贸网络优势难以发挥作用。?

  第二,鼓励政策总体的支持力度不大。与国际上境外投资鼓励政策相比,我国现行的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鼓励政策的力度是不大的。在各种鼓励政策中,有些只是消除了现行政策中对境外投资的限制,本身谈不上是什么优惠措施;国际上常用的一些鼓励措施,如财政政策中的海外投资亏损提留、所得税减免等,我国尚未实行。政府的信息服务与技术援助力度也明显不敷企业的需要。在金融政策中,规定有关银行应根据《贷款通则》的要求及企业的经营状况、偿债能力和境外加工装配企业实际生产规模等指标,为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的国内企业核定该项目出口信贷额度,实际上并没有什么优惠。在实践中,进出口银行提供给境外带料加工项目的贷款金额相当有限。在投资保险中,现在仅有一个境外投资项目得到了政策性保险机制提供的政治风险保险。? #p#副标题#e#

  第三,鼓励政策中存在的所有制限制与我国总体改革的取向不符。《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意见》在投资主体的所有制上作了限制,即“有领导、有步骤地组织和支持一批有实力、有优势的国有企业走出去”。加入wto后,我国体制改革的基本取向,是要创造一个各种所有制企业平等竞争的宏观环境。在境外投资方面,不同所有制企业各有所长,国有企业规模较大,但不少国有企业改革尚未取得突破性进展,国有企业治理结构与管理机制尚未得到根本改革。只要经过完成内部机制的改革,国有企业也完全可能适应国际市场的激烈竞争,而且,在一些与援外等政治目标直接挂钩的境外投资项目上,国有企业有着独特的优势;非国有企业总体上平均规模较小,但其微观机制较好,正在形成一批有竞争力的企业,在境外投资中,可以发挥其竞争力较强的优势。因此,境外投资的鼓励政策不应该以所有制划分,而应该以投资主体是否具有较强竞争力为标准,为了尽量保证海外投资项目的成功,应该将竞争力强的优势企业作为鼓励的主要对象。

  第四,鼓励政策缺乏明确的区域导向。世界上很多国家的经验都显示,境外投资往往与一国的外交与政治目标、区域合作目标密切结合,因此,很多国家的鼓励政策都具有明确的国别或区域导向。我国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鼓励政策,没有明确的区域导向,不利于通过境外投资促进外交目标或区域合作目标的实现。同时,由于国别政策的缺乏,在我国对个别国家投资出现“一窝蜂”现象时,政府主管部门缺乏应有的手段加以协调。

  第五,获取政策支持的程序过于繁杂,成本过高。我国境外投资的审批手续极其繁杂,对于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尽管在审批程序上有所简化,但依然繁杂。对于希望享受鼓励政策的项目来说,审批手续更加繁杂,需要经过从地方到中央多个层次、外贸部与国家经贸委两条线审批。一个项目走完所有程序,往往需要半年以上时间,消耗大量人力财力。所得到的有限优惠,有时仅够补偿报批时所付出的成本。?

  第六,鼓励政策的透明度不高。境外加工贸易政策是以内部文件形式颁布的,迄今尚未公开,只有参加有关政府部门举办的培训班,才能完整得到这些有关政策。很多企业尚不知道有关政策,有些听说了这些政策的企业也不知在何处可以得到政策文本。我国在加入wto时明确承诺,涉外经济贸易法律与政策要公开,贯彻透明度原则。现行作法与wto的要求不符,与我国政府转变职能的方向也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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