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运输及收费知识

 海洋运输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运输方式,国际贸易总运量中的三分之二以上,我国绝大部分进出口货物,都是通过海洋运输方式运输的。海洋运输的运量大,运费低,航道四通八达,是其优势所在。但速度慢,航行风险大,航行日期不易准确,是其不足之处。   按照船舶的经营方式,海洋运输可分为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
  A.班轮运输
  a.班轮运输的特点:(l)班轮运输有固定的船期、航线、停靠港口和相对固定的运费率;(2)班轮运费中包括装卸费,故班轮的港口装卸由船方负责;(3)班轮承运货物的数量比较灵活,货主按需订舱,特别适合于一般件杂货和集装箱货物的运输。
  b.班轮运费。
  班轮运费由班轮运价表规定,包括基本运费和各种附加费。基本运费分成两大类:一类是传统的件杂货运费;一 类是集装箱包箱费率。
  (1)件杂货运费基本上按每个运费吨作计费单位。按毛重计费时,运费吨为公吨,在运价表内以‘W”表示。按体积计费时,运费吨为立方米,在运价表内以“M”表示。运价以“W/M’表示时,即按货物毛重(公吨数)或体积(立方米数),从高计费。按运费吨计价的货物一般分为20个等级,第1级货物运费率最低,第20级货物运费率最高。
  件杂货也有按商品价格或件数计收运费的。大宗低值货物,可由船、货双方议定运价。
  (2)集装箱包箱费率有三种方式①FAK包箱费率(Freight for All Kinds),即不分货物种类,按每个集装箱收取的费率(见表21-1)。② FCS包箱费率(Freight for Class)。即按货物等级制定的包箱费率(见表 21-2)、③ FCB包箱费率(Frelsht for Class & Basis),即按货物等级及不同类型的计价标准制定的费率。 
  表21-1 中国一新加坡航线集装箱资由衷(FAk)
   装港 
  Port of Loading
  货物 
  Commodity
  CFS/CFS 
  W/M
  CFS/CY 
  20’/40’
  CY/CY 
  20’/40’
  
黄埔 
  Huangpu
  general cargo 
  (普通货)
  47.50830/1510750/1350
semi-hazardous cargo 
  (半危货)
  62.501130/20501050/1890
hazardous cargo 
  (全危货)
  77.501430/25901350/2430
refrigerated cargo 
  (冷冻货)
   2080/34602000/3300

等级 
  Class
  CFS/CFSCFS/CY 
  20’/40’
  CY/CY 
  20’/40’
  
WM
1-781571370/24901250/2250
8-1086611470/26701350/2430
11-1592641570/28501450/2610
16-20104741770/32101650/2970
chemical non-hazardous(化学非危品)92651570/28501450/2610
semi-hazardous cargo(半危品)98701670/30301550/2790
hazardous cargo(全危品)    
refrigerated cargo(冷冻货)    

  以上集装箱包箱费率计算表中,分别订有20英尺和40英尺包箱费率,如果货物拼箱装运,即未装满一个集装箱的货物,FAK和FCS方式按W/M方式列出基本运费,FCB则按不同类别的计价标准,列出基本运费。
  班轮运费中的附加费名目繁多,其中包括;超长附加费、超重附加费、选择卸货港附加费、变更卸货港附加费、燃油附加费、港口拥挤附加费、绕航附加费、转船附加费和直航附加费等。
  集装箱运输费用中,除上述海运运费外,还需包括有关的服务费和设备使用费。
  此外,班轮公司对不同商品混装在同一包装内,按其中收费较高者计收运费。同一票商品,如包装不同,其计费等级和标准也不同,如托运人未按不同包装分别列明毛重和体积,则全票货物按收费较高者计收运费、同一提单内有两种以上不同货名,如托运人未分别列明毛重和体积,亦从高计费。
  B. 租船运输
  租船指包租整船。租船费用较班轮低廉,且可选择直达航线,故大宗货物一般采用租船运输。租船方式主要有定程租船和定期租船两种。
  1.定程租船。定程租船(Voyage Charter)是以航程为基础的租船方式,又称程租船。船方必须按租船合同规定的航程完成货物运输任务,并负责船舶的运营管理及其在航行中的各项费用开支。程租船的运费一般按货物装运数量计算,也有按航次包租金额计算。
  租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租船合同(Charter Party)规定。程租船方式中,合同应明确船方是否负担货物在港口的装卸费用。如果船方不负担装卸,则应在合同中规定装卸期限或装卸率,以及与之相应的滞期费和速遣费。如租方未能在限期内完成装卸作业。为了补偿船方由此而造成延迟开航的损失,应向船方支付一定的罚金,即滞期费。如租方提前完成装卸作业则由船方向租方支付一定的奖金,称为速遣费。通常速遣费为滞期费的一半。
  2.定期租船。定期租船(Time Charter)是按一定时间租用船舶进行运输的方式,又称期租船、船方应在合同规定的租赁期内提供适航的船舶,并负担为保持适航的有关费用。租船人在此期尚可在规定航区内自行调度支配船舶,但应负责燃料费、港口费和装卸费等运营过程中的各项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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