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对国际贸易量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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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TRIPS对国际贸易量的影响

  TRIPS(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在其前言中明确提出,对知识产权实行充分、有效保护的目的在于“期望着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扭曲与阻力。”也就是说,由于存在着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问题,使国际贸易的数量或地理方向受到了影响,而且这种影响往往是一种不利的因素,即可能导致国际贸易量的降低。

  协议表明,所谓的贸易扭曲(Trade distortion),指的就是厂商受不同国家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程度不同的影响而对其分别出口不同数量的产品。由这种影响导致的出口差别便形成了贸易的扭曲现象。

  那么,在协议实施之后,或者更进一步假定说,在各国实行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之后,对这种扭曲的扶正将产生多大的影响,国际贸易量将发生何种改变,这些问题由于受到不同因素的影响,还需要分别就不同因素加以分析。

  这里,我们假定一名实行价格歧视的厂商将它的一项享有专利的产品向不同的国家出口,首先考虑一下有关市场的因素。假设某国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加强,那么,该厂商为此受到的最直接的影响,将是它的产品因专利保护的强化而具有更强的市场竞争力,我们称之为市场竞争效应(market-powereffect)。与此同时,该进口国的地方厂商将因专利保护的加强而降低或丧失其仿制产品的能力,这又使得出口商在进口国所拥有的市场规模将扩大,我们称之为市场扩张效应(market-expansion effect)。由于该出口国实行价格歧视,而市场竞争效应将降低进口国对该出口商的产品的需求弹性,所以出口商往往减少其对该国的专利产品的出口。然而,市场扩张效应产生的结果恰恰相反,它将提高进口国对该厂商的需求曲线,吸引出口商扩大其销售量。市场扩张效应与市场竞争效应对厂商所起的相反的作用使得最后的结果很难确定地给出,因为哪一方的力量更强不容易通过定量的分析得出结论。

  在一个较大的市场,当一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的时候,外商所需的用于防止当地厂商模仿复制产品方面的费用也将相应降低,这将产生一种成本降低效应(Cost-reduction effect),从而增加出口商对该国的出口。这样看起来好象是在一个较大的国家,存在着高度模仿竞争力的厂商的情况下,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将使市场扩张效应显得更为突出。也就是说,出口商很有可能扩大其出口量,从而使国际贸易总量增加。而在一个模仿竞争能力相对较差的小的国家来说,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的结果往往受市场竞争效应影响更大一些,使得出口商人为地减少其专利产品的出口量。这有可能使国际贸易从数量上有所减少。然而从贸易量上来看也未必,因为出口商很有可能在减少出口量的同时提高了产品的价格,两者一高一低的作用也使结果难以最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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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出口商的出口决策也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首先,出口商不能不考虑进口国的进口状况而纯粹因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决定增加或减少其产品的出口。比如说,尽管一国提高了其专利保护的强度,但出口商出于利润最大化的考虑,可能视其面临关税的高低而选择增加或减少其出口量。同样的道理,如果进口国规定了进口配额,那么知识产权保护的提高将不可能带来更多的贸易。

  另外,拥有一项新产品或新的工艺的厂商,在决定是否将其产品出口到一特定市场时,还将面临着其它的选择。例如,它可以通过许可证形式转让其专利或技术,也可以选择对外直接投资,因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对这两项活动同样具有促进作用。这可能使专利保护加强本应对贸易产生的促进作用表现得不那么突出。当然,如果厂商发现强化了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以增加其全球利润并可引发更多的研究与开发,那么该厂商将会受到鼓励增加其出口。

  以上各种因素都有可能对国际贸易量的增加或减少起着促进作用,然而这些因素混合的结果将使国际贸易总量发生哪个方向的变化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在知识产权强化保护后有关国际贸易几乎只有一点是特别肯定的,那就是贸易利益发生了重新分配。准确地说,应该是通过贸易使利益发生了重新分配。

  二、TRIPS对贸易利益分配的影响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对各国贸易利益的分配比较复杂,但从长远来看,这种保护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是有益的。以冒牌货贸易为例,它可以产生商业上的高额利润,并成为国际贸易中越过别国贸易壁垒的一种方法,因此它具有很大的吸引力。假冒和伪造他人的知识产权产品,不仅不用承担合法产品生产者的研究和开发费用,而且可以自由地利用这些生产者所作的推销努力和信誉。但是,冒牌货这种吸引力只是短期的、表面的,而事实上对假冒商品的生产国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是非常严重的。第一,缺乏和不严格执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将严重阻碍国外高新技术方面的投资流入。第二,当一个国家以冒牌货的重要来源而知名,那么它将危及该国生产的所有产品的信誉,损害正常经营的利益。第三,对注册商标商品的假冒,抑制了原商标和原产品的创造和发展。因为,如果一国的生产者由于模仿他人的商标和产品而获得高额利润,那么这些生产者就不会有兴趣对新产品和新商标的研究、开发和销售进行投资。其结果必然是使国家的经济发展受到严重阻碍。

  但是,在对知识产权进行国际保护的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情况并非如此。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大多数都在发达国家)至少在短期内能够让其他人承担使用费用而受益;同时,以低廉成本仿制他人知识产权的生产者和消费者(通常在发展中国家)就很可能付出巨大的代价。毕竟,发展中国家的专利数量只占全世界专利数量的1%。但即使在每个发展中国家内部也有争议,都有公司支持知识产权保护或对其小感兴趣,后者往往想仿制他人的产品,而前者希望建立他们自己的研究与技术基础。例如,印度已经是软件方面的出口大国,因此对软件的保护非常注重。另一方面,印度国内却可以很快动员起来反对知识产权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发展中国家将遭受损失,实际将遭受多少损失的确切数据,和需求弹性、消费者偏好有关,因此难以得到。发展中国家也并非完全受损,由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强,相关的贸易和投资将增多。它们产生的溢出效应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损失。更大的收获应该是能更顺利地获取先进技术。而这些技术的获得对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市场上建立起具有竞争力的新产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发展中国家应该作出相应的反应。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发展中国家应该就知识产权制度在国际范围内进行谈判,使之在维持对世界各地知识创造者的激励措施,鼓励他们继续从事创造性活动的同时,能够对发展中国家缩小知识差距的迫切要求给予充分的考虑。不仅如此,随着生物技术和信息技术等新技术的发展,新的谈判课题会相应发生,发展中国家必须跟上时代,为自己的利益呐喊。第二,发展中国家应该制订和推行符合国际惯例的知识产权标准,因为恪守这些标准是以外国直接投资和技术转让方式获得国外技术、以贸易方式进入外国市场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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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最不发达国家来说,缺乏知识产权保护不是阻碍发展的主要障碍。在这些国家,人们生存的基本条件还未具备,实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没有太大意义。在今后许多年里,预计的施行成本将超过可能的收益。TRIPS也认识到这类国家的特殊要求,给予它们长达10年的过渡期。

  此外,知识产权的各个部分对不同国家有不同影响。有些领域,如专利保护有利于工业化国家,而反垄断法则给发展中国家带来更大的利益。专利保护的重要性在不同的行业间也不同。在诸如制药业和特殊化学业等行业,产品的寿命很长,而且复制一个配方相对较容易;而在电子产品等行业,产品生命周期极短,保密也许是一项更为有效的排他性战略。因此,专利对于前一行业而言更为重要。在化学制药行业有相对优势的国家由专利保护带来的利益也就更大。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来看,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分配是不均等的,但并不是零和博奕。只不过发达国家暂时得到的利益更大,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如果各国通过外国直接投资和技术转让的方式来获得国外技术,必须对知识产权给予适当的保护。为激励国内知识的创造,也必须保护知识产权。为了将来更大的利益,必须遵守一定的“游戏规则”,在发展中国家,随着人们智能和技术能力的加强,知识的创造也会增加。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科技进步和国际经贸关系日趋紧密的产物。从《巴黎公约》一直到TRIPS协议,己形成了一个完整、复杂、有效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它一旦产生,必然会深刻影响国际贸易的发展。随着中国即将加入WTO,在经过一般为5年的过渡期后,TRIPS协议也将正式适用于中国,需要对这一问题更加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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