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一)成员资格:参加1944年联合国国际货币金融会议,并于1945年12月31日以前正式签署基金协定的30个国家为基金组织创始成员国。其他国家根据基金组织理事会规定的日期和条件,可申请参加基金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有自愿退出和强制退出两种情况。成员国具有退出基金组织的权利。截至2000年12月,基金组织共有183个成员国。中国是基金组织的创始成员国之一,1980年4月恢复合法席位。

  (二)组织机构:理事会是基金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各成员国委派理事和副理事各一人组成。执行董事会是基金组织处理日常业务的机构,行使理事会授予的一切权力,现由24名执行董事组成。

  (三)投票权与表决:基金组织成员国的投票权与其所缴份额多寡密切相关。各成员国拥有250票基本投票权,再按其份额每10万特别提款权增加一票投票权。理事会和执行董事会决定一般问题时,以简单多数通过的议事规则表决。决定重要问题时,则根据不同问题的重要程度,分别适用2/3多数通过、3/4多数通过和85%多数通过等议事规则。

  (四)法律人格:具有完全的法人权利,特别是有权签订契约、取得和处置动产和不动产以及进行法律诉讼,并享有豁免和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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