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成立日期与营业执照应当载明的事项


新: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实收资本、经营范围、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原公司法: 第七条 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转换经营机制,有步骤地清产核资,界定,清理债务,评估资产,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构。
 原公司法第七条是关于的相关规定,已被新公司法修订删除, 与新公司法第七条相关的是原公司法第二十七条与第九十五条,即新公司法统一了和的成立日期,在立法技术上更为成熟:
         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
         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
 释义: 本条款是关于公司成立日期和营业执照应当载明事项的规定。
 公司登记机关签发的营业执照是确定公司成立的法律文件,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之日。公司自成立之日起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开始经营活动。当公司的登记申请核准后,登记机关应当立即向公司颁发营业执照,公司应当及时领取。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自登记申请核准之日起超过6个月仍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撤销企业登记,不再发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既是公司成立的法律依据,又是对外证明公司是企业法人、有资格从事经营活动的资格证书。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应当悬挂公司营业执照。因此,公司的营业执照具有公示性。为了增加公司经营的透明度,让公众通过公司营业执照即可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这次修改公司法增加了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的法定内容,包括: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由于本法对公司实行了股东投资可以分期缴付的制度,为了配合这一修改,便于广大债权人及时了解股东的出资到位情况,本条要求公司营业执照中应当分别载明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公司营业执照中所载明的事项应为法定登记事项。除营业执照中应载明的事项外,公司还应当就有关行政法规中要求的其他法定登记事项进行登记。
 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各主要事项所做的登记,同时产生法律效力,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及其他法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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