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类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


  设立综合类,必须具有下列条件:(1)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2)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分业管理的体系。 证券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或者证券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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