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称身份被套用成陌生公司股东 状告工商局


本报讯(记者 何永刚)收到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时,张三(化名)和李四(化名)一头雾水,裁定书说他们入股的公司被法院执行了,他们被追加为被执行人需要承担178.5万元的巨额赔偿责任。张三和李四称,他们不但和被执行公司不认识,而且两人也不认识,咋会成了一家公司的股东?张三和李四互相联系后发现,他们的身份被别人用来登记开公司了,遂决定把负责工商登记的郑州市工商局告上法庭,以撤销股东身份。昨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事件:股东身份是真是假

  2009年5月初,郑州市民张三和李四先后接到了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表明,郑州增奇新钢铁有限公司因与他人发生诉讼,张三和李四被追加为被执行人需要承担178.5万元的巨额赔偿责任。

  看到这份裁定书,两人都极为震惊。张三和李四称,他们根本不是郑州增奇新钢铁有限公司的股东,为啥要承担赔偿责任呢?随后,张三和李四查阅了郑州增奇新钢铁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发现他们两人的名字竟然真的出现在了该公司工商登记的股东之列。

  他们发现,整套工商登记档案中没有他们本人的任何签名或者指印,显然是有人在设立登记郑州增奇新钢铁有限公司的过程中以他们的名义伪造了签名、指印及注册文件。

  于是,张三和李四认为,郑州市工商局在对郑州增奇新钢铁有限公司登记时未尽审查职责,致使两人被错误地登记为该公司股东,严重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为了证明自己和被执行公司没有关系,两人将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把他们登记为郑州增奇新钢铁有限公司股东的工商登记。

  庭审:工商登记有无过错

  昨日,作为第三人的郑州增奇新钢铁有限公司没有出现在法庭上。庭审中,郑州市工商局认为,对郑州增奇新钢铁有限公司进行登记时,他们仔细查看了委托书和申请登记所需的相关材料,均没有问题,在落款日期为2000年9月27日的委托书上,写有“张三”和“李四”的签名,在其他资料上,还有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按照相关规定和法律,他们没有任何过错,一切审核都是合法的。

  张三和李四称,经过司法鉴定,委托书上的签名和指印都不是自己的,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审核中并没有严格审核,应该撤销将他们登记为公司股东的工商登记。

  此外,郑州市工商局认为,张三和李四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间,本案中,其根据郑州市增奇新钢铁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00年9月30日核准第三人设立登记,其中将二原告登记为股东,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二原告现在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定5年的最长期限。

  张三和李四辩称,事情没有发生之前他们根本不知道自己的名字被冒用注册为公司的股东,他们今年5月份得知事情发生后,6月份就提起了诉讼,不超过诉讼期限。此案没有当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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