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金融公司设立门槛过高 有违拉内需初衷


 有违刺激消费拉动内需的初衷

  正因为考虑到信贷风险问题,金融监管层一方面顺应国内千方百计复苏经济的大势,期望通过消费金融公司刺激消费、扩大内需,另一方面却又极度小心翼翼,严格控制消费金融公司的数量。最明显事实的莫过于,银监会决定只在北京、天津、上海和成都四地进行首批试点,并且每个城市只批准一家消费金融公司。

  除此之外,银监会还设置了较高的准入门槛。信报记者注意到,在今年5月对外公开征求意见的草案中,银监会曾要求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发起人的总资产需达到 800亿元。后来,因专家及金融界人士普遍认为门槛太高,银监会才在正式公布的《办法》中,将主要发起人的总资产降为600亿元。但一些专家提出将主要发起人机构类型扩大的意见,未被银监会采纳。《办法》仍然规定,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发起人,应为境内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并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

  据业内测算,如果以800亿元总资产为准入门槛,国内仅约20家银行具备资格,降低至600亿元后,符合条件的机构数量将有所增加。

  尽管如此,重庆工商大学教授韩渝辉还是认为,消费金融公司的准入门槛依然较高,事实上只有大型金融机构才能进入。“征求意见稿发布后,业界有关下调注册资本的呼声未得到回应,银监会最终仍将消费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确定为3亿元。”

  一些金融专家认为,较高的准入门槛虽然有助于消费金融公司抵御风险,却不能从根本上防控此类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而且,准入门槛过高,也可能打消机构成立消费金融公司的积极性。这与现阶段只在四大城市试点一样,有违推出消费金融公司刺激消费、扩大内需的初衷。

  据悉,消费金融公司在欧美已经有百年历史。国际经验表明,先进的客户评分系统、对不同风险客户的差异化审核流程等风险管理模式,对防范消费金融公司风险有重要作用。

  消费金融公司的风险防控,需要全面的客户信用信息支持。韩渝辉建议,鉴于国内个人信用体系还不健全,消费金融公司可借鉴欧美国家的经验,尽快建立自己的个人客户信用评级体系。在审批贷款时,对贷款申请者进行评估,将其归入某一信用级别。对不同信用级别的客户,适用不同的审核规则,并要求提供不同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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