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董事怎样才不会沦为摆设


 今后在董事会试点央企中,牵涉到职工切身利益的薪酬、休假等事项必须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出的职工董事参与决策。昨日,国资委下发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做出了上述规定,这也是我国首份针对职工董事履行职责工作的规范性文件。(4月8日《新京报》)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内部利益主体主要由三部分人组成:所有者、经营者、职工群众。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董事会作为公司最高决策机构,其决策是否能很好地兼顾各方利益,在很大程度上就看董事会成员构成怎样,即是否能体现企业内部各利益主体基本责权利。从这个角度看,设立职工董事,鼓励职工董事放胆直言,对于维护职工利益具有不可替代作用。

  和其他董事相比,职工董事因为同时身负代表出资人、企业和广大职工的三重责任,其角色独特且举足轻重。一方面,他以职工代表的身份参与董事会决策,可以更好地保护职工权益,缓和劳资纠纷;另一方面,他以公司代表的身份身处职工当中,可保障公司决策的正确性和可执行性,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不论对资方或劳方,都是有利无害的。

  但从实践情况看,不少职工董事或有其名无其实,或名不符实。有些职工董事往往因其“职工”身份,在责权方面与其他董事还有着较大区别,决策中不是无话可说,就是人云亦云,基本上是听听会、举举手。不可否定,有些职工董事对董事会基本议事程序和规则都不清楚,只能听听会、举举手。但也正好提醒我们,职工董事制度落到实处且有效运作,仅仅是发个规范性文件还不行,更应搞好职工董事培训工作,组织职工董事学习好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管理和公司业务方面知识,提高其参与决策能力,最终使其不但敢讲话,而且能“见从己出”、说到点子上,据理力争、有说服力。

  值得强调的是,长期以来,许多职工董事之所以沦为摆设,一个最根本的原因就是,企业主管领导还没真把职工董事当回事,只不过把这一制度视为“过场”。而在德国,与我们职工董事制度作用相似的“劳资共决”法却很有影响。1976年,德国出台并正式实施了《参与决定权法》(也称《共决法》),实行雇员参与董事会制度。其基本形式是,企业重大决策和雇员切身利益问题,都由资方与雇员来共同决定。由于实行了“劳资共决”,德国成为欧洲爆发工人罢工最少、经济发展最快国家之一。

  劳资两利是和谐劳动关系中的核心因素,而拥有“双重身份”的职工董事在“劳资共决”中维护职工利益自然能更方便更有效。前年新实施的《公司法》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这充分表明,职工董事若真发挥作用,对于维护好职工利益,和谐劳动关系,确实能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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