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注册资本方面的三个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邢某于1996年6月27日将从中国农业某银行开具的999万元人民币虚假进账单提供给某审计师事务所,骗取了虚假的验资报告,并依此报告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烟台市三木物资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手续,领取了营业执照。事发后,邢某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被立案侦查,并于1999年2月24日被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我国刑法在有关公司注册资本方面规定了两条罪名: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资本罪。其中前者体现在刑法第158条: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行为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后者体现在刑法第159条:虚假出资、抽逃资本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所有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邢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58条,构成了虚报注册资本罪。
  
  在此案中,一个比较关键的因素是某审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虚假的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在公司登记注册过程中是一个不可缺少的文件。审计师事务所因为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而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例不多见,但是审计师事务所因为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而被法院判令承担民享责任的却是比比皆是。我们来看下面的案例。
  
  案例二:1996年2月,中达制材厂向银行贷款90万元,由港商郭某提供担保,制材厂到期不能还贷,郭某先替它偿还,再起诉制材厂并获得胜诉。到法院执行时,发现标榜有1000万元注册资金的制材厂并无实际财产,只得中止执行。而这1000万的注册资金是白云审计师事务所通过验资报告确定的。郭某认为验资报告不实,导致自己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遂将审计师事务所告上法庭。
  
  原来,审计师事务所在1994年6月对制材厂验资时,仅凭广东省南方金融服务总公司基金部出具的拟向制材厂投资1000万元的意向,就作出制材厂实有资金1000万的验资证明,没有检验相应凭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因审计师事务所的过错,致使郭某遭受经济损失,该所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遂判决:制材厂的债务在不足清偿给郭某时,由审计师事务所在虚假验资证明金额1000万元内对该厂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还有一种情况,有的单位办公司心切,而又没有相应的资本,就玩花样,搞虚假出资;当虚假出资成立的公司陷入纠纷时,又以公司是独立法人为由推卸责任。事实上,这是行不通的。我们来看发生在日照的这起案子。
  
  案例三:1993年8月至10月,日照市现代建筑公司从巨峰镇柳古庄砖瓦厂购买红砖52万块,计款59692元,经多次催要,仅付4500元。后日照市现代建筑公司歇业,尚欠55192元未付。2000年8月6日,东港区巨峰镇柳古庄砖瓦厂状告日照市体委,认为日照市现代建筑公司归其所属,现该公司歇业,货款应由市体委偿还。日照市体委认为,现代建筑公司虽是他们开办的经济实体,但该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东港区法院经审理查明,日照市现代建筑公司系日照市体委开办的经济实体,办理工商登记时,注册资金为150万元。而事实上,日用市体委并未注入资金。法院认为,现代建筑公司欠砖瓦厂货款,事实清楚,应给付货款并赔偿损失。虽然现代建筑公司具备法人资格,但其开办单位日照市体委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注入资金,应当在注册资金未到位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现在该公司歇业,应由日照市体委给付货款并赔偿损失。据此,法院作出判决:日照市体委给付砖瓦厂货款及利息共计64708.89元。法人以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民法的一般原则。但如果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时,投资方出资不足,该企业又无力清偿债务,应当由投资方补足投资来清偿债务;注册资金不实的,由开办单位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因此,提醒有关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开办经济实体或企业时,注册资金应如实申报,以免卷人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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