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出资


股东以其抵作股本的出资方式。通常适用于除股份有限责任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

  股东以债权对公司出资,应进行估价,折合成一定金额作为以后计算损益分配和退还出资的根据,并应经全体股东同意,记载于公司章程。债权出资应依民法上债权人的变更处理。如果债权到期,公司得不到清偿,股东出资即不确实,应由该股东补缴,并赔偿公司因此所受损失。

  《日本商法》第69条规定:“股东以其债权作为出资标的者,如债务人于清偿期不为清偿时,则该股东须负清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该股东除须支付利息外,还须赔偿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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