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金不实的概念、情形及其认定


    注册资金不实的概念、情形及其认定

    注册资金是由全体股东按照出资认缴,经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的资金。它是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所有的财产的货币表现,是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的必备条件,也是企业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对的债权人而言,公司的注册资金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司的实力,是对公司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种保障。“执行规定”第80条规定的注册资金不实,其实质就是公司成立时注册资金不足。在理论上,所谓注册资金不足就是说公司在注册登记时股东所认缴的资金或实物与公司的业务特征及其应承担的风险明显不成比例。在实务上,所谓注册资金不足就是说公司在注册登记时股东所认缴的资金或实物不到法定限额,或未按公司章程投入注册资金或实物。

    执行实务中,注册资金不实通常表现为下列情形:一是虚假验资。比如通过注册会计师提供虚假验资报告成立“空壳”公司;二是对出资的实物给予价值高估。由于资金的不足,将可能导致公司的经营出现问题,对债权人更可能产生较大伤害,影响交易安全。因此,各国对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金均有最低额的限制,如法国规定2万法郎、日本规定10万日元等。我国新第26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上述的规定是法定最低限额,如果低于此限额就不能设立公司。同时,已经达到最低限额,但公司的注册资金明显低于公司运作所需资金的,笔者认为在理论上也可认定为注册资金不足。比如在经营开发项目的公司,其资金仅为人民币10万元,就应当认为其注册资金不足。当然,对此认定,一般应将公司设立时股东是否按章程认缴资金及该资金是否符合公司本身业务这两点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综上,笔者认为,根据目前新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金采用认缴制的新规定,认定公司股东注册资金不实,可分别从下面五个方面予以判断:一是股东未按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出资额缴纳;二是公司注册资金未到法定最低限额;三是股东首次缴纳的出资额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四是股东未按法定期限缴足出资(根据新公司法规定缴纳出资的期限应为二年内,投资公司为五年内);五是公司的注册资金明显未达到公司业务所应达到的数额(此点在司法实践尚未有现行法律给予支撑,笔者认为,可否仿用国外的“言辞抗辩”制度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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