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商投资企业间接出口的情况
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料件加工成品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后出口,在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起运地”和“运抵地”均为“中国境内”的出口业务,属间接出口,海关则称这类业务为 “进料加工国内转厂”。对间接出口业务,税务机关一般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料才予认定。1.转厂合同;2.凭盖有海关“验讫章”并经核对无误的正本出口报关单的复印件;3.出口收汇核销单。对于这种业务,在税收上如何管理,由于涉及征、退税环节,在实际执行中出现不同类型运用不同政策规定,如对间接出口货物免税仅限于老三资企业之间,新三资企业的间接出口和老三资企业转给新三资企业的都必须征税等。还有如何征税,包括企业进口料件模拟抵扣在哪一个环节可以抵扣,企业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按17%全额征收等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为更好地理解这一问题,现结合有关法规作一分析。
二、间接出口的税务处理
为了统一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89号文规定,不论新老企业,从2001年开始出口货物都实行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同样,间接出口不论新老企业都实行出口退税办法,但由于目前海关对国内转厂(对出口加工区的出口除外)仍不作出口统计,只作单项统计,不提供海关电子信息,因而无法办理出口退税。而视同内销征税也不妥当。征也难,退也难,我们认为对间接出口业务应视同出口退税按 “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执行,海关也应同时提供单项统计的电子信息供对碰,以处理好间接出口涉及到的税收征、退税问题。下面举两个例子来说明:
(一) 原材料100%进口(或国内转厂),产品100%国内转厂的例子(不考虑水、电费、运费等进项税额,下同)。
某塑胶公司2000年直接进口材料50万元,其他外资厂转入半成品30万元,所生产的塑胶(退税率13%)100万元全部转厂给其他厂家。如果使用“先征后退”办法,则征税〔出口离岸价-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进项税额(100-80)× 17%=3.4万元,税负为3.4%,但由于退税〔(出口离岸价-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税率]2.6万元因无海关电子信息而无法退出,则出现间接出口货物征了税却退不了税的问题。如果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则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为(100-80)×4%=0.8万元,应交税金0.8万元,税负为0.8%,企业的税收负担明显较轻。两种方法税负不一样,主要原因是间接出口目前规定在退税环节暂不退税所造成的。
(二) 产品部分进口,部分从国内采购,产品部分内销,部分直接出口,部分间接出口的例子。
某皮革公司2000年进口原材料50万元,国内转入半成品50万元,从国内购进50万元,所生产的牛皮革(退税率13%)有60万元内销,60万元直接出口,间接出口80万元。计算其税负率:
1.按“免、抵、退”税管理办法计算:
(1)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税额=〔(直接出口收入+间接出口收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退税税率)〕(60+80-50-50)×4%=1.6万元
(2) 当期应纳税额=〔内销收入×征税税率-(全部进项税金-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税额)〕60×17%-50×17%+1.6=3.3万元
(3) 免、抵税额=〔(直接出口收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60-100)×13%=-5.2万元
2.间接出口视同内销计算,
(1) 不予抵扣或退税税额=〔(直接出口收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退税税率)〕(60-50-50)×4%=-1.6万元
(2) 应纳税额=〔(内销收入+间接出口收入)×征税税率-(全部进项税金-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税额)〕(60+80)×17%-50×17%-1.6=13.7万元
(3) 免、抵税额=〔(直接出口收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60-100)×13%=-5.2万元
3.间接出口视为不征不退计算
(1) 进项税额转出=当年间接出口收入/当年全部销售收入×进项税额80/200×50×17%=3.4万元
(2) 进口料件转出=当年间接出口收入/当年全部出口收入×当年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80/140×100=57.14万元
(3) 不予抵扣或退税税额=〔(直接出口收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退税税率)〕〔60-(100-57.14)〕×4%=0.69万元
(4) 应纳税额=〔(内销收入+间接出口收入)×征税税率-(全部进项税金-进项税额转出-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税额)〕60×17%-(50×17%-3.4)+0.69=5.79万元
(5) 免税税额=〔(直接出口收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进口料件转出)×退税率〕〔60-(100-57.14)〕×13%=2.23万元
以上三种计算结果表明,对间接出口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应纳税额最低,也符合有关政策,同时也不破坏增值税链条。我们认为在目前间接出口货物暂不退税的情况下,对其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是切实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