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的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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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情况下,外商多以直接投资,即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企业为主要方式。

  中外合资经营

  即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企业,其特点是共同投资,共同管理,共负盈亏,共担风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中国法人地位,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和所占投资比例承担企业债务、分享权益,其正当经营活动受中国法律保护。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国合营者所占注册资本的投资比例不得少于25%。合营者可用现金出资,也可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外国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可以自由汇出境外,也可以在境内再投资。

  中外合作经营

  即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按双方所订企业合同而共同举办的经济实体,属契约式合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由合作各方就各自提供的条件、权利、义务、收益分配或风险、债务的承担以及企业的管理方式、期满后的财产处理等共同协商,在企业合同中明确约定,故与合资经营方式按投资比例的规定有所不同。合作经营企业可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也可以是不具法人资格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通常负责提供土地、自然资源、劳务及现有厂房设施等,也可以出部分资金,外商则多以提供资金、技术、关键设备等为主。

  外商独资经营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据中国的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为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也称为外资企业。举办独资企业必须有现金或设备出资,注册资本应与企业的经营规模和社会经济责任相称。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产品原则上应全部外销,如需要一部分内销,需在申请批准项目的同时提出,并报审批机关审批。

  加工装配

  由外商提供原材料、零配件或图样,经中方加工装配,产品交还外商返销。有时也由外商提供机器设备,中方收取工缴费。外商提供的生产设备也可以作价,也可以不作价,作价的中方用工缴费偿还。

  补偿贸易

  外商在信贷的基础上,向中方提供资金或机器设备、技术及原材料,同时承担购买中方一定数量的产品;中方通过直接补偿或间接补偿的方式分期偿还外商投资,即以先期进口的设备技术生产出来的产品,或用外商约定购买的其他产品分期摊还设备价款和利息。 #p#副标题#e#

  国际租赁

  广东省采用的租赁方式主要有融资租赁、经营租赁和综合性租赁三种。

  融资租赁实际上是租赁公司给予用户的长期信贷,即先由租赁公司出资购买用户选定的设备,然后出租给用户,在设备使用期内,双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出租人保留设备所有权,用户则拥有使用权,设备的维修由用户负责。租赁期届满,用户可要求续租,或按商定的价格将租赁设备买下。

  经营租赁则由租赁公司提供用户所需的设备,并负责设备的保养,用户可按租约,在使用一定期限后退还设备。综合性租赁是租赁与合资、合作经营,租赁与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相结合的一种方式,但租赁与合资、合作经营相结合的方式,必须是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以外的部分。

  BOT(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

  BOT方式是指建设方承担一个既定的工程项目或基础设施,包括建造、营运、维修和转让;建设方在一个固定的期限内营运设施且被允许在该期限内收回对该项的投资、营运、维修费及其他费用;建设方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后,将该项目转让给项目方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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