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税率25%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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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财政部部长金人庆表示,今后中国将加快推进税制改革,逐步完善税制改革,为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创造一个比较宽松的财税环境。

  目前,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分别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已经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后,市场更加开放,内外资分别实行的不同的所得税法,不利于平等竞争,也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要求,因此,统一各类企业税收法律制度,特别是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收法律制度迫在眉睫。而企业所得税税率是税收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

  一、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和实际执行结果

  (一)我国涉外企业所得税法。1979年7 月1日,五届人大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在1980年和1981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三大涉外投资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不同税率和不同税法。1991年4月9日七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199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将税率统一定为了30%,地方所得税率为3%。

  (二)我国内资企业所得税法。1994年税制改革前,我国实行的是按经济性质分设所得税种的办法,根据纳税人的经济性质,分别建立了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制。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所有内资企业,不分经济性质、隶属关系和组织形式,均适用该条例。统一实行33%的比例税率。

  (三)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实际执行结果。财政部长金人庆认为:虽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相同,但由于外资企业比内资企业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外资企业比内资企业实际税负低10个百分点左右。应当说,这个说法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内外资企业的适用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差别较大,实际税负不均。内资企业适用33%、27%、18%的税率,外资企业适用于30%加3%、24%加3%、15%加3%的税率。在税收优惠政策上,对内资企业有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校办企业、民政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第三产业的某些行业及其它政策优惠;对外商投资企业则有“一免两减”、“两免三减”、“五免五减”以及“再投资退税”、“预提所得税减免”等政策。实际税率,外资企业在15%以下,内资企业大约只有23%。 #p#副标题#e#

  二、实证调查分析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负水平

  根据2000年到2002年三年对全国63466户企业的实证调查和分析,企业所得税的现状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从总体来看,企业所得税整体税负呈V态势。1、名义税负。2000年为26.53%,2001年下降到25.39%,2002年上升到25.81%。2、实际税负。2000年为23.75%,2001年下降到21.9%,2002年上升到22.09%。 2000年-2002年企业所得税税负对比柱状

  (二)内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较重,外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较轻。从调查的资料来看,内资企业实际税负为23.91%,比平均税负高1.82个百分点,外资企业实际税负为15.95%,比平均税负低6.14个百分点。内外资企业实际税负相差7.86个百分点2000——2002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柱状图从3年的对比情况看,内资企业实际税负一直处于高水平,但从趋势来看在逐年下降,而外资企业实际税负在逐年上升。从平均实际税负水平来看,内资企业2002年比2001年下降了0.62个百分点,外资企业则增加1.59个百分点。内资企业2002比2001年实际税负下降2.01个百分点,外资企业则上升了2.7百分点。

  (三)企业所得税税源目前主要来自于内资企业。从三年对比情况看,内资企业所得税税源总体呈下降态势,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其他类型企业则呈上升态势。2002年内资企业应税所得额占总额的74.39%,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应税所得额占23.07%,其他类型企业应税所得额占2.54%。内资企业中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所得税的主要税源,应税所得额分别占应税所得总额的32.43%、23.92%和12.58%。与2000年比,内资企业应税所得额占应税所得总额比重下降了7.42个百分点,其中,国有企业比2000年上升了2.5个百分点。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比2000年上升了4.98个百分点。

  (四)内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差距主要原因是税收优惠政策。以2002年为例,在内资企业税收优惠总额中,税项减免占40.98%,税率减免占28.62%,税额减免占30.40%。在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总额中,税项减免占5%,税率减免占55.32%,税额减免占39.28%。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税项减免中内资企业高于外资企业36个百分点,税率减免中,外资企业比内资企业高27个百分点,税额减免中,外资企业比内资企业高9个百分点,这主要是由内外资企业经济效益、产业结构和企业制度不同造成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税率水平关系分析根据企业所得税税源、税率水平、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收入间的关系,利用调查数据,我们建立了一个总量模型,对以上经济变量间的关系进行分析。 #p#副标题#e#

  假设:

  设税收规模为T,

  基年应纳税所得额为D,

  税率优惠减征的所得税额为M,

  改革后的税率为X,

  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税收规模的影响为∑K,

  税收增长速度为Y。

  则:

  Tn={D(i-1)×33%×(X/33%)- M -∑Ka}(1+Yi)(i-1)

  注:n为税收发展年度、i为税收发展年度增量、a为税收优惠政策项目变量。

  假如设基年税收D01为当年调查单位法定应税所得额5636.90亿元,基本税率为X=33%,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对税收规模的影响为∑Ka=303.24亿元,基期年税收增长速度为Y1=0。则当年调查的企业所得税规模T0为:

  T01={5636.90×33%×(33%/33%)—274.52—303.24}×(1+0)0

  =1282.43亿元

  此结果与调查的结果相吻合。由此,我们可以计算出全国企业所得税收入规模为:

  T01={3820.22×(33/33)-456.16-730.42}×(1+0)0

  =2633.64亿元

  三、国际所得税法税率借鉴

  (一)实行单一的较低的所得税税率。

  20世纪80年代以来,各国纷纷修订所得税制。继续降低税率,扩大税基。1999年前1999年的税率对比:英国由于31%降至少30%;爱尔兰由32%降至28%;丹麦由34%降至少32%;波兰由36%降至34%;捷克由35%降至33%;罗马尼亚由38%降至25%;保加利亚由30%降至27%;南非由35%降至30%;日本由46%降至40%;澳大利亚由36%降至34%。值得关注的是不少国家对公司所得税实行单一税率。如俄罗斯的企业所得税率由35%降至24%。

  (二)对税收优惠政策实行税式支出制度。

  各国在清理过多过滥优惠政策的同时,不但保留必要的税收激励,而且对国家急需发展的产业和地区给予更有力的鼓励政策。其范围包括:战略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金融业;特定产业;对外商投资的税收优惠:主要是降低税率,如越南基准税率32%,对外资企业实行动25%的低税率。对中小企业给予特别投资税收换免;对新办企业的投资和海外投资给予优惠;对国家优先发展的地区税收优惠;对解决公司未能分配利润双重征税举措。西方国家不断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实行税式支出制度。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法国、西班牙等国家实行全面预算办法。对各种税式支出项目规定统一税式支出账户、按年度定期编报,连同主要税式支出成本的估价,附于年度预算报表之后,建立了规范的税式支出预算。议会支税式支出进行严格的审议,并经过法定程序才能生效,是预算报告的组成部分。 #p#副标题#e#

  四、内外资企业竞争能力比较。

  通过对中部某省2001年和2002年的1982户若干内外资企业的调查和分析,对内外资企业的竞争力进行研究。总体来看,外商投资企业的竞争力高于内资企业。

  1、 企业销售利润率。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高于内资企业。调查表明,两个年度各类企业的销售利润率分别为6.94%和6.66%,2002年比上年下降了0.28个百个分点。内资企业分别为6.49%和5.86%,且处于下降趋势,外商投资企业分别为9.94%和11.63%,处于上升态势,分别高于内资企业的3.45%和5.77%。其中国有企业分别为3.85%和2.95%.国有企业的销售利润率分别为4.45%和4.5%,不及外资企业销售利润率和一半。内资企业中销售利润率较高的是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为9.32%和7.3%。

  2、资产利润率。外商投资企业的高于国有企业。资产利润率反映企业资产获利情况。该比率越高,表明资产利用的效率越高。2001年和2002年参加调查企业资产利润率分别为2.65%和1.92%,内资企业分别为3.25%和1.53%,其中,国有企业分别为1.57%和0.6%。而外商投资企业分别为8%和5.75%,高于内资企业。

  3、成本费用利润率。外商投资企业高于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两个年度分别为11.85%和13.07%,而内资企业分别只有5.6%和6.01%,其中国有企业分别6.03%和4.44%,低于外商投资企业。

  4、所有者权益报酬率。外商投资企业高于内资企业。所有者权益收益率是一个综合性最强的财务比例。这一指标的高低,反映投资者净资产获利能力的强弱。两个年度参加调查企业平均水平为10.22%和10.1%,其中内资企业分别为9.29%和8.84%,而外商投资企业分别为18.12%和20.22%,高于内资企业。

  5、流动比率。流动比率是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表示企业用他的流动资产偿还债务。指标越高,表明企业流动资产流转得越快。国际公认标准比率为2:1,我国较好的比率为1:1.5左右。流动比率是评价企业流动资产变现能力强弱的指标,也是衡量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国际上公认的标准比率为100%,我国较好的比率为90%。两个年度,参加调查企业流动比率分别为平均为1.19和0.84;其中内资企业分别为1.19和0.83;外商投资企业分别为1.17和1.25,2002年度高于内资企业。

  6、速动比率。速动比率是衡量企业存货变现的能力。国际通行速动比率为1:1,维持在1:1以上,企业才算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较强的短期偿债能力。调查企业两个年度分别为1.01和0.77。其中内资企业分别为1.02%和0.76%,外商投资企业分别为0.89和0.94,只有2002年度高于内资企业。 #p#副标题#e#

  7、资产负债率。外资企业低于内资企业。资产负债率衡量企业长期负债能力的指标有资产负债率和长期负债与营运资金的比率。资产负债率是企业负债总额占企业总资产的比率,反映企业举债经营能力。调查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两个年度分别为64.3%和76.52%,增加12。22%,说明资产负债率上升。其中内资企业分别为65%和78.06%,尤其是国有企业上升更快,由上年的67.8%上升到83.8%。比上年增加16个百分点,比平均水平高3.78个百分点。从数字上看,内资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负债高,包袱重,资金周转困难。而外商投资企业两个年度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56.44%和50.03%,下降6.41%,分别比内资企业低8.6%和28.03%。

  8、存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是企业一定时期销售成本与平均存货的比率。该指标反映企业存货变现速度,衡量企业存货能力及存货是否过量。通过它可以对企业产、供、销各个环节管理状况的综合反映。两个年度调查企业存货周转率分别为5.36次和5.87次。其中内资企业分别为3.02和6.14次,而外资企业分别为5.17和4.17次,低于企业平均水平,其中2002年度低于内资企业。

  9、流动资产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反映企业全部流动资产的利用效率,实际是销售收入与全部流动资产平均余额的比率。两个年度调查企业流动资产周转分别为1.03次和0。65次,其中内资企业分别为0.98和0.59次,外资企业分别为1.51次和1.56次。高于内资企业。

  10、固定资产周转率提高。两个年度调查企业分别为1.96次和1。99次,其中内资企业分别为1.94和1.97次,外资企业分别为2.14和2.2次。高于内资企业。

  11、总资产周转率。两个年度调查企业分别为0.53次和0.29次,其中内资企业分别为0.5和0.26次,外资企业分别为0.79和0.76次。高于内资企业。

  12、固定资产净值占总资产的比率。反映企业的技术装备能力。两个年度调查企业分别为26.8%和14.5%,其中内资企业分别为25.8% 和13.2%,外资企业分别为37.1和34.7%。高于内资企业。

  13、销售税负率。企业的各类税收占销售收入的比率。两个年度各类企业分别为6.4%和6.65%。其中内资企业分别为6.4%和6.56%;外商投资企业分别为6.3%和7.3%。

  14、企业所得税负率。主要是企业所得税收的名义税负和实际税负。名义税负两个年度各类企业分别为26.9%和28.12%。实际税负两个年度各类企业分别为24.4%和24.38%。其中内资企业名义税负分别为28.2%和30.02%;实际税负分别为26.99%和26.8%;外商投资企业名义税负分别为20.87%和23.44%;实际税负分别为12.8%和17.8%。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税负分别比内资企业分别低出14.2%和9%。 #p#副标题#e#

  五、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税率的若干看法

  1、企业所得税率的改革要坚持统一税法、公平税负、规范税制、支持各类企业发展,与国际企业所得税法接轨、强化税收征管等原则。实行企业所得税“两法合一”,做到四个统一。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实施税收政策改革的要求,根据WTO和市场经济规则,尽快统一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内外资企业税制,公平内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建立以统一税率、统一税前扣除、统一税收减免和统一税收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全国统一所得税制,改革外资企业单独交纳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而不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现状,实行内外资企业一样国民待遇,统一交纳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加强税收征管。

  2、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规定为25%。其理由有三:一是根据实证调查的结果,最几年企业整体名义税负率保持在25%左右,实际税率没有达到这个标准;二是从国际上看,大多数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三是我们到部分企业调查,国有企业要求降低税负,主要是国有企业还未能真正走出困境,债务沉重,仍然需要在税收上给予适当扶持。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反映,实行内外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后,部分外商投资企业有可能向税收优惠条件好的国外转移。由此可见,实行统一的所得税制后有可能对内外商投资企业产生都影响和负面作用。从方方面面考虑,如果取消税收优惠,又实行较高的所得税率,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不利。为此,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水平实行单一税率为25%;此外为了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可以考虑对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税率为15%;年应税所得额在3---1O万元的税率为20%。

  3、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建立税式支出制度。当前税法对外国投资者的优惠较多,改革的重点要放在“超国民待遇”的不合理税收优惠上,实现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统一。在调整税收优惠结构上,要废止原先以沿海为重点的地区性税收优惠政策,而对西部落后地区在吸引外资方面给予更加的税收优惠。与此同时,要从区域性税收 优惠向产业税收优惠转变;从直接优惠为主向直接与间接优惠并重转变。与此同时,产业性、技术税收优惠政策应再给予优惠;重点鼓励国家急需发展的基础产业以及高新技术,其它产业则不应再给予税收优惠。为了鼓励出口,根据出口实绩给予其不同等级税收优惠的做法,对对外贸易的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易于被归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所规定的禁止的范围,因此,也应按照有关惯例加以改革。为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应当尽快建立税式支出制度。完善的税式支出制度应当具备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应用的各种方法科学合理,数据资料准确;二是纳入预算管理;三是形成对税式支出的有效控制。要先建立估算的统计制度,完善评估分析方法,最后实现预算和控制。 #p#副标题#e#

  4、实施统一的25%的税率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负将增加10个百分点,鉴于外商投资的税负增加较多,可以考虑一个5年的过渡时期,在过渡期内,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政策上继续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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