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合并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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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长金人庆在出席"第九届CEO年会"作主题演讲时在谈到两税统一的问题表示: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政策必将统一。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积极的历史作用,但是为发展中国企业、扩大国内需求,在税收政策上实现内外资企业的统一也是理所当然的。而且,实行内外资企业的税收政策的统一也是符合WTO规则的。他同时强调,实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之后,也将会对老的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给予政策上的过渡。

  随着国际间交往的日益频繁,经济全球化趋势已日趋明朗,市场经济所包含的公平竞争要求日益强烈。特别是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和我国经济的市场化与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存的弊端日益显现,对我国尽快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提出了更为客观现实的需要。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是税制体系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向国际惯例靠拢的重要方面。

  一、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存造成税负不公平,违背了市场经济所内含的公平竞争原则,也有损于经济效率的提高。

  (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基不统一。主要表现在:与外资企业相比,内资企业普遍存在成本费用补偿不足问题。我国现行税法允许外资企业的成本费用在税前全部扣除,但却不利于内资企业进行成本费用的补偿。比如,现行税法规定的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明显偏低,这就意味着资本消耗得不到足额补偿;再如,内资企业的工资不能全额抵扣,要按规定的计税工资额进行税前扣除,超过部分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外资企业并无计税工资的说法,导致内资企业劳动力消耗的补偿不足;此外,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福利费支出、捐赠支出、广告费支出列支标准不同,内资企业税前扣除比例都远比外资企业要低,也存在营业费用的补偿不足问题。

  (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不统一。虽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法定税率)都是33%,但由于税收优惠等政策因素的影响,其实际税率却都大大低于名义税率,而且内外资企业之间实际税率差别很大。据了解,目前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名义税负为15%,实际税负是11%左右;内资企业名义税负是33%,实际税负为23%左右。无论是名义还是实际,内资企业的税负都比外商投资企业高约1倍以上,而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税率更高达30%。内资企业所得税税负两倍于外资企业,说明我国内、外资企业面临着一个严重不公平的竞争环境。

  (三)、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统一。为了有利于吸引外资,我国的涉外企业所得税制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对外开放发展的需要,坚持“税负从轻、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原则,制定了一整套税收优惠政策。在税收优惠方面,外资企业比内资企业享受的面更广,数额更大,从而实际税负更轻。例如,我国税法规定,外资企业在生产性领域、能源和基础设施以及高新技术领域投资,普遍享受“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所得税优惠期限长的优惠政策,对出口导向的外资企业,规定凡是出口产值超过总产值70%的,其所得税进一步减半,另外还规定了外资企业再投资退税等优惠政策;而内资企业却远远没有这样的优惠政策,税法只是规定新办企业、在各开发区注册等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 #p#副标题#e#

  从以上分析可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存直接导致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的不统一,从而违背了市场经济所内含的公平竞争原则,也有损于经济效率的提高。如,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存使得企业所得税制复杂化,从而带来了征收管理上的不规范,助长了外资企业的偷逃税行为,也给一些“假独资”、“假合资”现象提供了制度上的激励,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在扭曲经济主体行为的同时,对税收的征管效率造成了损害,影响了市场机制的健康运行和资源的有效配置。再如,我国目前以区域性优惠为主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加剧了区域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而且,目前这种“普惠制”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并没有对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产生明显的引力作用,反而为那些劳动密集型、技术含量不高的投资项目带来了大量利润,不利于我国外资结构的优化和产业结构的调整。

  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将为所有企业创造一个稳定、公平和透明的税收环境,是当今经济发展的需要。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议所提出的新一轮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所以其改革也应该遵循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即“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

  (一)、设定科学的税率,统一实行一个中等偏低的比例税率。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代表课税的深度,关系着国家的收入多少和纳税人的负担程度,是体现税收政策的中心环节,也是税收制度的核心与灵魂。所以应统一实行一个中等偏低的比例税率。考虑到内资企业的现行税负状况和减轻税负、增强活力、提高竞争力的需要,考虑到世界范围内所得税制改革的发展趋势和国际税收竞争的压力,应该对目前众多的所得税率进行简化归并,实行一个中等偏低的税率,使企业的实际税负接近或者低于当前实际税负,以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二)、统一税前扣除标准,规范税基。为适应国际竞争的需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要力争实现全部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前费用列支标准,原则上应向现行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税前费用列支标准靠拢,彻底消除对内资企业的限制。一是取消内资企业的“计税工资”制度,借鉴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处理办法,即经董事会或者企业决策层决定发给职工的工资,据实在税前扣除;二是要取消对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税前限额扣除办法。企业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向社会公益事业进行捐赠,或者向受灾、穷困地区进行捐赠,是社会财富的合理分配,是为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和社会慈善事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分担了国家应承担的义务;三是取消只按国家银行贷款利率标准列支利息的限制,鼓励民间资本流向创业领域,对不违反现行法规对融资利息支出,都应作税前列支;四是取消外资企业的广告费税前全额扣除办法,改按内资企业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税前列支。因为广告费支出,是企业自身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而为,给予一定的税前扣除是必要的,但也不能无所限制,否则有可能因为广告费的巨额开支动摇所得税的税基。 #p#副标题#e#

  (三)、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新格局。面对当前席卷世界各国的减税浪潮,统一内、外资企业,扩大内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以赋予企业更大的自主发展空间,不仅是为了更有力地刺激国内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也是为了更积极更灵活地参与全球化条件下的国际竞争。因此,在合并后,税收优惠应改变现在以地区优惠、经济性质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改为以产业倾斜为导向的优惠;优惠形式也要多样化,借鉴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措施,实行降低税率、再投资退税等多种形式并存的税收优惠体系。

  (四)、采取适当的过渡性措施,给外资企业设立一个过渡期,有利于缓冲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后对外资企业所造成的冲击。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后,为了防止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负水平与合并前形成太大的反差,应该给外资企业一个过渡期,比如可以让外资老企业延续旧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一段时间,实行“老企业老办法,新企业新办法”。这样可以给外资企业一个稳定的预期,既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外资在中国的投资力度 ,又有利于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同时尽快出台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政策,执行时间与政策的发布尽量有一个过渡期,以一年为宜,即出台政策能在正式执行前一年先期公布,设定一年的缓冲期以使纳税人有个心理准备而不至打乱其正常生产经营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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