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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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是国民收入的主要源泉,税法征收必须坚持法定、公平、效率的原则。所得税是依据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所得和收益所征收的一种税,依据纳税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个人所得税、公司企业所得税和其它所得税。在我国,当前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因公司企业性质的不同而有较大的差异。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征收有别的状况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的确有助于大量引进外资、学习技术管理经验,促进经济的搞活,加快推动国内产业发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在进一步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基础上,必须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吸引外资已不应单纯追求量的增长,更要注重质的提高。市场经济的完善,要求建立公平竞争的环境,所有企业参与竞争应当处于同等法律地位,享有同样的待遇,迫切要求在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面内外资企业统一征税标准,改变这种内外有别的临时征税标准,使不同的市场经济主体不仅在国内而且在国际上都能公平竞争、良性发展。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需要像1999年制定《合同法》,统一三大合同法(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一样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这是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其必要性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有利于平衡国内企业的竞争力

  在改革初期为了吸引外商投资,实行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对外资企业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在我国市场化程度、开放程度已日益扩大的今天,税收优惠吸引外资的政策功效已经趋弱,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其现实中的负效应已超过了其政策设计的正效应。

  企业所得税对外企优惠政策过多、过度和“散滥”,客观上造成了内、外资企业税负上的不公平。本来外商企业在技术水平、管理方法、资本营运等方面就比内资企业具有明显的优势,再加上内外有别、“外轻内重”的双重征收所得税政策模式致使外资企业可以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从而使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总体税收负担水平明显偏低。首先外资企业所得税实际平均负担率要大于法定税率。如1998年全国赢利性外资企业利润总额为300多亿元人民币,但实纳所得税不到30亿元,实际负担率低于10%,只相当于法定税率的1/3左右。其次,据有关方面测算,近年来全民企业所得税负担率为35%~40%,集体企业为25%,私营企业为30%,而外资企业所得税平均负担率只有10%左右。如在轿车产业属于民营经济的奇瑞集团的所得税率是33%,而合资轿车企业如日本的丰田、德国的大众、美国的通用的税率仅为7.5%。这种做法的必然后果是使外资企业轻易地迅速占领我国广大的城乡市场,从而抑制或冲击了民族工业和国内幼稚产业的充分发展,非但没有起到所得税应有的积极效应,反而给民族经济发展带来了消极的影响。尤其是面临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国内企业如果在税收负担上得不到平等的待遇,那么在愈来愈充分竞争的国内外市场中将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根本不是外资企业的对手。可以说,这种差异性的所得税制违反了税负应公平均衡的原则,对国家的长期经济发展而言是弊多利少。 #p#副标题#e#

  发展民族经济,突出中国特色,引进外资的同时也应顾及国内产业的良性发展,在政策方面应当平衡一致,使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平衡发展。近几年我国政府不断加大对投资过热的抑制力度也体现了发展民族经济的努力。针对此种情况,确需完善我国当前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内外资企业的纳税税率,或者降低国内企业的纳税税率,或者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税率施加于国内企业,使内外资企业在平等的起点上公平竞争,保障其法律地位平等,平衡国内企业的竞争力,增强竞争优势,振兴我国的民族产业。

  二、符合世贸规则中的“国民待遇”原则

  企业所得税的不统一不符合国际税收惯例,不能适应我国加入Wm的新形势,从形式看,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都是33%,但两套税法无论是在法律效力,还是税前扣除项目标准和资产税务处理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外商投资企业的窄税基、多优惠和内资企业的宽税基、少优惠直接导致两者实际税负的差距,据统计,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实际平均税负一直在10%左右,而内资企业则在25%以上。实行内外有别的两套税法,既违背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平税负、平等竞争原则,也不符合国际惯例,中国已经加入WTO,外资企业将进一步进入我国,成为我国经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我国的企业也将进一步走向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对企业所得税在内外资企业之间、地区之间实现统一提出了迫切要求。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这是当前我们的基本国策。经济优先兼顾公平,这是我们当前的基本策略。2001年12月11日,中国成为世贸组织的正式成员。中国承诺在5年内放开对外资企业所有的投资限制,此时已接近承诺期限,按照世贸组织的规则要求也应取消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措施,使其和我国企业平等竞争,共同发展。

  按照世贸组织的规定,国民待遇是指缔约国之间相互保证给与另一国的自然人(公民)、法人(企业)和商船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的待遇,目的是保证国外产品和服务商与国内产品和服务商处于平等地位。WTO成立后,国民待遇原则不仅适用于货物贸易领域,而且扩展到知识产权、投资和服务贸易领域。这项原则是对加入世贸组织的所有成员的普遍要求,各成员国政府都必须一体遵守。但在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二十多年后的今天,对于引进外资,吸引投资、提供服务方面异乎寻常的对外商投资企业给与的多种优惠措施,在企业所得税征收方面的优惠减免令国内大多数内资企业难以企及,这样做是和世贸组织这一原则背道而驰,长期下去必将不利于中国经济的良性发展,和国际社会的贸易投资规定也是不相符合的。 #p#副标题#e#

  三、有利于壮大中国经济实力,参与国际企业竞争

  统一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大多数参与竞争的国内企业公司来说,是一个发展的良好机遇。随着国际范围内竞争的加强,中国经济不断融入世界经济领域。信息社会的开放性决定了竞争的激烈程度。随着外资的不断引入,竞争领域的放开,中国企业如何应对竞争,求得生存,是当前我国面临的主要任务。

  在当前的国内环境中,我国的市场经济还处于完善时期,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强劲的资金优势、技术优势、管理优势对中国企业是一个极大的威胁,在这种环境中与外商投资企业公平竞争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应有之意。经过近几年我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共同学习发展,一部分中国企业已经脱颖而出,初步具有了参与国际国内竞争的优势。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从收入规模来看,2004年内资企业的所得税为3142.46亿元,比上年增长200.22亿元,收入规模超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总和,分别比二者多出2209.95亿元、1406.36亿元。从行业结构来看,主要集中在房地产、煤炭、原油、钢铁、批发零售业5大行业,占全部企业所得税的70.1%,企业类型主要集中在股份制企业和私营企业,占全部企业所得税增幅的94%。2004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含港澳台企业)收入932.51亿元,比上年增长32.2%,增收227.11亿元,增幅比上年快13.5个百分点,主要体现在制造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及软件业、房地产业、采矿业,共增收61.48亿元,占该税种增收额的71.1%。这些数据表明相比于外资企业,我国的内资企业的竞争实力和税负承担能力也是比较强大的,现在是要发挥这种优势创造条件,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掌握了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中国的企业并不比外商企业发展慢。在国内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法,可以进一步加快我国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的发展步伐,搞活企业,增强开拓市场、技术创新和培育自主品牌的能力,不仅可以振兴我国的民族产业,发展民族经济,而且有助于壮大我国的经济实力,积极参与国际贸易竞争,在国际经济发展中占有一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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