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从1994年1月1日起,中国实施了新的税收制度。新新税收制度实施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出口货物的免税

  除国家另有规定这外,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直接出口的,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的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配套件、辅料和包装物料,进口时予以保税,加工产品出口后海关予以核销结案。

  2、投资进口的资本货物免税

  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个人所得税方面

  对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工作的外籍个人,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的外籍人员,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在扣除费用800元的基础上,附加扣除费用3200元。

  4、企业所得税方面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收优惠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除了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际经营年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之年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规定享受“两免三减”企业所得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继续按应税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沿海经济开发区

  对设在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证书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免征地方所得税。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对设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以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指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对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在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产品出口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7年。

  对外商投资企业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进技术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8年。

  再投资税收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在投资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投资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化其在投资部分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如果直接在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全部退还其在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在投资不满5年的,应对缴回已退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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